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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 | 醫療損害責任,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2020年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2020年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今天,委員們帶你了解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共11條,主要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醫療機構的主要義務以及醫療機構和義務人員違反義務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等內容。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義務、過錯與責任的角度,可以將該章內容圖示如下:
按照民事權利與義務對等、對應原則,民法典在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相應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患者的相關權利,如知情同意權、獲得完整真實病歷資料的權利、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的權利等。同樣,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經過多年實踐探索,我國現有醫療損害責任制度已較為完備成熟。也由于醫療損害責任不僅涉及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涉及醫療體系、醫療保障體系等諸多社會關系,制度的修改需要極其謹慎。因此,民法典僅在原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進行了較小調整。但這些調整卻極為重要:
1、 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表述調整為“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即無論是醫療機構的過錯或者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都由醫療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更好地平衡了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有利于醫學科學的進步以及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
2、 完善患者說明義務,進一步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權。民法典第1219條在基本沿用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有關要求作了突出強調。一是新增有關說明義務的履行,必須是“具體說明”,即相關說明內容要針對病情,事項要具體,不宜采取籠統含糊的說明,進一步規范了說明義務。二是取得患者同意不再硬性要求是書面形式,但應當取得其“明確”同意,即此“同意”的意思表示應該是清楚明確的,有關證據證明也要達到此要求。三是將“不宜向患者說明的”修改為“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情況,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的規定。
總之,民法典完善了我國醫療損害侵權法律體系,為民法典時代醫療損害責任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依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責任 民法典 醫療 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