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教育>教育·聲音
以規范的姿態去擁抱民辦教育的春天
近年來,媒體上不時能聽到有關國家不再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聲音,有些舉辦者對自己從事的民辦教育事業抱著埋怨情緒,對民辦教育發展缺乏了信心。2016年11月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被業界稱之為是民辦教育迎來發展春天的標志,但為什么在4年后的今天,會被業界認為民辦教育發展進入了冬天呢?其實,這源于國家對民辦教育發展提出的規范化發展要求。
民辦教育發展規范不斷細化和強化
我們不妨回顧一下近年來國家出臺關于民辦教育規范發展的文件:
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非營利性幼兒園;民辦園一律不準單獨或作為一部分資產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對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的,實行電腦隨機錄取;2020年8月17日,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對教育收費提出了規范管理的多項措施;202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對營利性幼兒園作出諸多限制。
每一個文件頒布后,都會有專家站在某個角度進行解讀,也總會有民辦教育舉辦者發表個人的觀點,導致了“國家不允許辦民辦幼兒園了”“國家嚴控民辦教育發展”輿論傾向,加劇了業界對民辦教育發展的悲觀情緒。筆者認為,這是部分專家和民辦學校舉辦者對政策的過度解讀,是對民辦教育發展不自信的表現。
國家一如既往地支持民辦教育發展
筆者梳理了一下國家在最近4年內有關發展民辦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文件:
2016年11月7日,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發展民辦教育“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國家支持和規范發展民辦教育的方針;2017年1月18日,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以實行分類管理為突破口,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規范管理,提高辦學質量,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之后,國務院、教育部、民政部、工商總局等部門出臺貫徹落實民促法10個系列文件,促進民辦教育的分類管理和健康發展;2018年8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調整優化結構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益的意見》指出: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逐步提高教育經費總投入中社會投入所占比重;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堅持公辦民辦并舉,鼓勵引導規范社會力量辦園;2019年1月24日,國務院《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指出: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興辦職業教育培訓,鼓勵發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職業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2019年4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多種形式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優先支持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2020年8月17日,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收費意見》)明確:鞏固完善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體制。其中“多渠道”當然就是包括社會力量興辦民辦教育。
不難看出,自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的4年來,國家就教育改革發展不斷有新的政策出臺,其中無一例外地提及民辦教育,并都傳遞出鼓勵和支持發展的信息,而從沒有要限制發展的表述。
民辦學校的發展氛圍將會得到更多改善
以最新的《收費意見》為例,文件中有很多可圈可點的政策:
一是民辦義務教育已納入財政保障范圍。《收費意見》指出: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對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不足部分,應嚴格落實非營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確定收費標準。顯然,國家沒有歧視民辦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學生,同樣享受相應的免費和補貼政策。
二是民辦學校收費標準調整將會常態化。《收費意見》指出: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教育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公辦學校學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建立與撥款、資助水平等相適應的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收費調整周期太長是民辦學校舉辦者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上述規定,必將能改變價格調整的時間周期,這對民辦學校發展是極為有利的。
三是成本測算口徑有望作調整。《收費意見》明確:各地要開展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成本調查工作,規范教育培養成本調查行為。民辦學校辦學成本的核算辦法,一般以前三年平均辦學成本為依據,這有其不合理性;補充養老金是否能納入辦學成本也困擾著舉辦者;“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也常被民辦學校認為不合情理。這些問題民辦學校都可以提出來作為調研的重要內容,促進成本測算方法的改進。
民辦教育的發展從最初“補充公辦資源不足”到現在成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已經實現了量和質的雙重飛躍,民辦教育為老百姓和全社會提供了多元的教育需求,為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分擔財政性支出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促進公辦教育體制機制創新、形成公辦民辦競爭互動、促進教育整體發展等方面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民辦教育將以其自身優勢而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國家也必將努力促進民辦教育的長期穩定發展,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只要切實堅持依法辦學,規范辦學,一定能擁抱民辦教育的春天。(作者單位:蘇州市教育局)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民辦教育 發展 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