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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像頭無感抓拍 “偷臉”不能肆無忌憚
近期,一則“戴頭盔看房”的視頻在網上流傳。消費者為何要戴著頭盔去看房?因為很多售樓處都裝了人臉識別系統,甚至戴著口罩也能人臉識別。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有房地產業內人士稱,“類似系統每個公司都有”。人臉識別攝像頭和監控攝像頭外觀一樣,售樓處沒有任何人臉識別提示,銷售人員也不會提及。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消費者的“臉”已被大量偷走。
這些年,人臉識別技術突飛猛進,看上去普通的攝像頭就能無感抓拍,且同步上傳云端,實現永久保存,有企業宣傳使用其系統哪怕戴著口罩,識別率仍高達97.77%——單單以技術水平評價,這當然體現了科技的進步。然而,技術一旦用于不正當目的,則越先進危害越大。人臉識別最近鬧出的新聞很多,“人臉識別第一案”也已宣判。給人的感覺是,甭管是誰,只要他樂意,就能肆無忌憚地偷走我們的“臉”。
售樓處之所以要“偷臉”,一是要確認消費者是否首次到訪,以便實施相應促銷優惠;二是要區別“自然到訪客戶”與“渠道客戶”,以便判斷某個購房者是什么類型、是誰的客戶,傭金應該發給誰。說白了,都是為了節省銷售成本、追求管理便利,跟用戶權益沒一毛錢關系。
人臉識別實際上就是一次生物信息被采集的過程。我們都知道,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終身性,一旦泄露危害極大。買過房的人,幾乎都有被房企和中介頻繁騷擾的經歷。相比電話號碼的泄露,人臉識別信息泄露的危害更為持久。要知道,我們的“臉”不僅綁著我們的手機,更綁著我們的財產。
民法典第1035條明確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據此規定,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法律其實已經劃定了底線,那就是除了法規另有規定的執法活動等,任何機構、企業和個人,都無權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下,隨意收集、存儲、使用他人的人臉生物信息,更不可以通過人臉識別技術調查和追蹤他人的私人生活。
擅自私下識別獲取人臉生物信息,威脅著消費者的個人生物信息安全。報道提及“每個開發商都有”,說明非法人臉識別已形成了某種行業潛規則,對此,必須盡早進行嚴肅治理。其他行業是不是也有類似情況,也應該一并調查。消費者的臉不是無主物,“偷臉”不能肆無忌憚。監管保護也應及時“升級換代”,讓公眾感到安全。(舒圣祥)
編輯:何方
關鍵詞:人臉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