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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債券投資人合法權益 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
最高法發布我國首部審理債券糾紛案件系統性司法文件
人民網北京7月16日電(薄晨棣)為保護債券市場投資人的合法權利,強化對債券發行人的信用約束,依法提高債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成本,促進債券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最高人民法院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同意,研究制定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于昨日正式發布。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根據會議研討的情況,起草形成了《會議紀要》,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
“《會議紀要》的發布有利于暢通債券糾紛司法救濟渠道,統一債券糾紛案件裁判思路,增強債券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以及可預期性,對于完善債券市場基礎制度、提升債券風險處置機制的市場化法治化水平、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零容忍’工作要求、全力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和良好生態均具有重要意義。”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
切實保護債券持有人、投資者合法權益
《會議紀要》是我國第一部審理債券糾紛案件的系統性司法文件,主要針對三類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所引發的三類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統一裁判尺度。其中,三類債券包括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三類糾紛案件是指債券違約糾紛案件、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糾紛案件以及發行人破產案件。
《會議紀要》全文共計34條,分別就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債券持有人權利保護的特別規定、發行人的民事責任、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等七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介紹,《會議紀要》明確提出了堅持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堅持依法公正、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堅持糾紛多元化解等四項基本原則。“既要為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確保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也要切實保護債券持有人、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
在訴訟主體資格認定方面,《會議紀要》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協議約定或者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決議,承認債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債券持有人會議推選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充分保障受托管理人、訴訟代表人履行統一行使訴權的職能,為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投資人推選的代表人采取代表人訴訟的方式維護投資人權益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政策依據。
《會議紀要》還就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案件、債券違約案件以及破產案件的受理、管轄、集中審理問題作了相應規定,原則上均由發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債券投資人分頭起訴、重復查封所引發的案件審理和執行困難,及時解決爭議。
四方面規定解決債權糾紛案件“重中之重”
債券持有人和債券投資者權利保護,是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的重中之重。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介紹,為充分發揮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議事平臺作用,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利益,《會議紀要》主要從四方面做出了特別規定:一是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效力做出了規定,以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訴訟代表人能夠履行參與訴訟、債務重組、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等債券持有人會議賦予的職責。
二是針對破產案件中債券持有人的權利保護,紀要要求法院在確定債委會組成人員時,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代表人留出席位。
三是規定了債券持有人重大事項表決權的保留,為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紀要明確對可能減損、讓渡債券持有人利益的相關協議內容的表決,受托管理人和訴訟代表人必須忠實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愿。
四是為支持受托管理人開展代債券持有人行使擔保物權、統一受領案件執行款等工作,紀要對訴訟擔當的利益歸屬和成本負擔等問題進一步進行了明確。
追究民事責任強化債券發行人信用約束
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及資本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制約了資本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
《會議紀要》將追究民事責任作為強化債券發行人信用約束的重要手段,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格落實債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債券兌付和信息披露責任,依法打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隨意支配發行人資產,甚至惡意轉移資產等“逃廢債”的行為。
為依法提高債券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紀要還規定,債券持有人請求賠償虛假陳述行為所導致的利息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綜合考量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相關虛假陳述內容被揭露后的發行人真實信用狀況所對應的債券發行利率或者債券估值,確定合理的利率賠償標準。
關于債券承銷機構、債券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的民事責任問題,《會議紀要》明確,對于債券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案件的審理,要按照人民銀行法、證券法的規定,嚴格落實債券承銷機構和債券服務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將責任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結合。
對于債券發行人破產案件的審理,《會議紀要》在堅持企業拯救、市場出清、債權人利益保護和維護社會穩定并重原則的基礎上,明確了在發行人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破產管理人及時確認債權、持續信息披露等義務,以及無正當理由不予確認債權的賠償責任。
編輯:王亦凡
關鍵詞:債券 案件 持有人 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