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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賦予學校一定懲戒權治理學生欺凌
賦予學校一定懲戒權治理學生欺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時建議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6月30日分組審議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
為采取措施加強對學生欺凌問題的治理,修訂草案二審稿完善了學生欺凌行為的處理程序,增加規定: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此,與會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學校對嚴重欺凌行為強制報告是一大亮點,對于治理學生欺凌問題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草案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王硯蒙委員說,“加強管教”是一個比較模糊的說法,具體應當怎么管教?學校可以加強管教,但又對教師懲治學生作出了許多禁止性規定,所以這里的“加強管教”沒有作出內容和形式上的規定,是不是老師把學生叫到辦公室批評一頓就叫“加強管教”?實際操作中沒有實施的標準,難以運用,會導致問題的處理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對相關內容加以明確。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劉希婭建議,將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改為“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程度和后果,加強教育、訓誡、居家隔離反思等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對未成年人進行事件調查、處置,依情況采取社區服務矯正、居家反思教育、強制轉入專門學校等方式處理。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管教和承擔相應責任”。
杜玉波委員說,在現實的教育活動中,依然存在對教師懲戒行為的合理限度缺乏明確規定等問題,使得體罰與懲戒之間的邊界不清晰。法律沒有賦予學校和教師一定的懲戒權,造成學校和教師對于校園欺凌事件往往無能為力。建議在現有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教育懲戒的原則性規則,如應遵循合法性原則、比例原則和教育性原則。相關部門可依據法律確定的原則性規則制定實施細則,對教育懲戒的主體、權限大小、實施范圍和方式作出嚴格具體的限定,厘清教育懲戒的邊界,給學校和教師管理學生的必要懲戒權,通過懲戒和關愛相結合的方式實現法律原意上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科學保護。
張伯軍委員建議,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后面,加上“健全可追溯信息系統”的內容,因為信息化可追溯系統一方面對管理者和工作人員能實施有效的監督,另一方面,當事故發生后在處理時能留存證據,例如,在校車使用、餐飲安全、學生體罰、校園欺凌等行為和事件中,都能夠通過這個系統很好地實施監督,在處理過程中也能夠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僅僅說安保設施,往往被理解為傳統設施,針對性不強。(記者 蒲曉磊)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欺凌 學校 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