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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第四條 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
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化妝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國家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注冊管理,對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化妝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化妝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 化妝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引導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八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化妝品研究、創新,滿足消費者需求,推進化妝品品牌建設,發揮品牌引領作用。國家保護單位和個人開展化妝品研究、創新的合法權益。
國家鼓勵和支持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提高化妝品質量安全水平;鼓勵和支持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結合我國傳統優勢項目和特色植物資源研究開發化妝品。
第十條 國家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在線政務服務水平,為辦理化妝品行政許可、備案提供便利,推進監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 原料與產品
第十一條 在我國境內首次使用于化妝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為化妝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妝品新原料,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妝品新原料應當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科學研究的發展,調整實行注冊管理的化妝品新原料的范圍,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申請化妝品新原料注冊或者進行化妝品新原料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注冊申請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報告;
(三)新原料的制備工藝、穩定性及其質量控制標準等研究資料;
(四)新原料安全評估資料。
注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第十三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化妝品新原料注冊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轉交技術審評機構。技術審評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審評意見。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評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要求的,準予注冊并發給化妝品新原料注冊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化妝品新原料備案人通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交本條例規定的備案資料后即完成備案。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化妝品新原料準予注冊之日起、備案人提交備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注冊、備案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經注冊、備案的化妝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內,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每年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況。對存在安全問題的化妝品新原料,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注冊或者取消備案。3年期滿未發生安全問題的化妝品新原料,納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目錄。
經注冊、備案的化妝品新原料納入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目錄前,仍然按照化妝品新原料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十六條 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化妝品的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第十七條 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生產、進口。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化妝品注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與申請注冊、進行備案的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三)有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與評價能力。
第十九條 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注冊申請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產品名稱;
(四)產品配方或者產品全成分;
(五)產品執行的標準;
(六)產品標簽樣稿;
(七)產品檢驗報告;
(八)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注冊申請人首次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人首次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申請進口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同時提交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已經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以及境外生產企業符合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資料;專為向我國出口生產、無法提交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已經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的,應當提交面向我國消費者開展的相關研究和試驗的資料。
注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化妝品 注冊 備案 監督管理 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