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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以制度創新促進靈活就業發展的建議
關于以制度創新促進靈活就業發展的建議
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委員、民革天津市委會副主委、天津濱海新區政協副主席、民革濱海新區區委會主委 蔡慶鋒
5月15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就業優先政策要全面強化。我認為,后疫情時期要高度重視發展靈活就業的新就業形態,加大制度創新力度,促進和鼓勵靈活就業發展。靈活就業人員從涉及領域來看,既包括新產業,新業態不斷涌現吸引大量的靈活就業從業人員,如網約車司機、網絡主播、自媒體人等互聯網平臺非標準就業人員,也包括非全時工、季節工、勞務承包工、勞務派遣工、家庭小時工等大量低水平靈活就業群體,發展靈活就業也是未來穩就業的重要渠道。但靈活就業與正規就業相比,在勞動者權益保護、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和就業服務等方面,有不同特點和要求。不能用老辦法管理新業態。
一、 靈活就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是勞動關系管理不規范與社會保障權益缺失。新業態用工模式下的就業人員大多在患病、工傷、年老時缺乏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靈活用工人員就業和工作普遍具有靈活性和流動性,大量靈活就業人員由于“五險”統一征繳的機制、戶籍地和就業地分離等因素難以享受工傷、大病醫療及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就業人員因為沒有長期用工合同難以加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補充醫療等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而商業保險難以完全替代社會保險的保障作用。
新就業形態同時也面臨著就業安全風險,比如超時工作、企業逃避社保、勞動環境不規范等問題。
二是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并不明確支持企業靈活用工。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對原單位工作造成影響,否則原單位有權以嚴重違紀處理;第五十條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單位應出具證明;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勞動者入職到新單位,一律要提交原單位的解除終止合同證明的“一刀切”做法,引發的相關爭議往往難以解決,嚴重影響了勞動力的正常市場流動。
二、 促進和鼓勵靈活就業發展的建議
一是建議在國家層面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包括對現行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用工管理制度做出相應的調整和完善。既要保護靈活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但也確保不以損害新模式新業態的發展為代價,尋求兩者之間的平衡點。針對前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及“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行政手續辦理給勞動力市場流動造成的阻礙,建議廢除該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之規定。新招用勞動者解除終止合同的狀態可以由用人單位通過背景調查等社會化服務手段掌握,而不必對所有招用人員一律要求提供相關證明。同時,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隨著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的信息化工作推進已經可以實現聯網無紙化辦理,無須再由立法規定。
二是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按照職工工資總額征收養老、工傷保險基金單位繳費部分,實現養老、工傷保險的全面覆蓋,并在擴大參保群體保證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繼續降低養老保險費率,降低參保企業成本,均衡企業負擔,同時鼓勵職工積極參保。
三是鼓勵地方創新和完善現代社保政策,以適應新業態模式下的靈活就業需求。地方政府要建立實施就業優先政策的長效機制,并列為政績考核的核心內容和重點任務。
四是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作用,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時間、職業傷害等問題制定行業規范,積極鼓勵社會力量投入,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市場化服務。
五是適應共享經濟用工模式快速增長的需求,支持發展共享用工、就業保障和為靈活就業者打造線上管理服務平臺。如探討“互聯網+稅籌”平臺,集合共享用工眾包+資金結算+委托代征+個稅核定等功能,完善行業運營模式和健全稅務監管服務機制。
編輯: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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