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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叫停盲目放生確有必要
據報道,《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將于6月1日實施。《條例》對放生動物作出了細致規定,單位和個人可參加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社會團體組織的野生動物放歸、增殖放流活動,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否則將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般說來,放生是一種善行義舉,體現出對生命的尊重,對生態環境和自然的熱愛,并能喚醒人們的惻隱、仁恕、慈悲之心,在民間有著悠久的傳統。北京立法禁止擅自放生活動,可能會讓一些經常放生的愛心人士誤解。但是,無論從保護生態環境角度看,還是從維護當地正常秩序角度出發,都有必要規范放生行為。近年來,盲目放生、隨意放生事件屢有發生,此類行為既有可能破壞生物多樣性,又可能擾亂當地正常秩序。因而,有必要以立法形式叫停隨意放生現象,并加強宣傳引導,讓放生更加科學理性。
可以說,放生并不是將野生動物往野外放歸了事,而是需要考慮動物天性、習性,季節、環境等專業性較強的技術活。隨意放生、盲目放生讓放生失去了原有意義。為規范放生行為,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放生行為導致財產、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如村民莊稼被破壞,牲畜被咬傷的話,放生者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治安處罰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可見,放生不得干擾當地生產生活,不得危害生態系統平衡,這應該成為放生者的底線和常識。民間愛心人士、慈善人士應當認真學習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各地有關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野生動物保護意識,牢固樹立環保觀念。每次放生前,依法主動向職能部門作出詳細報告,積極接受評估檢查。比較好的做法應該是由民間公益團體組織放生,引導愛心人士科學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讓善行產生善果。(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史洪舉)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放生 野生動物 立法 盲目 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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