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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企業復工復產,檢察機關打出這套“組合拳”
新華網北京3月29日電(于子茹)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如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近日,最高檢相關部門負責人作出回應,介紹了檢察機關的做法。
從嚴追訴擾亂市場秩序犯罪 最大程度幫助企業追贓挽損
檢察機關在辦理侵害企業合法權益、影響正常復工復產的案件時,主要體現的是從嚴、從快和最大程度幫助企業追贓挽損。
疫情期間,侵害企業合法權益、影響企業正常復工復產的違法犯罪類型有哪些?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介紹,主要包括以防疫為名暴力阻礙企業復工復產,違法阻路阻工、敲詐勒索;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強迫交易;詐騙、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危害民營企業投資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
“在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時,企業開始有序復工復產,對防疫物資、生產物資的需求激增,讓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苗生明說。
“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工作,檢察機關要依法從嚴追訴詐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震懾犯罪,著力營造有利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法治環境。”苗生明表示,如果涉案企業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因案件查處受到影響的,也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或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立案或不立案決定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理由,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立案。
妥善把握好涉案企業或企業負責人罪與非罪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到對企業復工復產有所影響的案件時,要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業或企業負責人罪與非罪、捕與不捕、訴與不訴的問題,及時考慮政策上的調整和法律標準上的準確把握。”苗生明說。
他舉例,有的企業家從被立案偵查到審查起訴較長時間處在被刑事追訴的狀態,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起訴條件,就應當及時作不起訴決定,讓他們全身心投入生產經營。還有一些企業負責人本身沒有社會危險性,可一旦被長期羈押,企業生產經營將受到很大影響且無法挽回,對于沒有羈押必要的,只要不會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就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讓他們出來盡快復工復產。
“對于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核心技術骨干,綜合考慮其主觀故意、危害后果、違法情節,準確認定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危險性,并依法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自愿認罪、真誠悔罪并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社會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逮捕強制措施。”苗生明表示,已經逮捕的應當及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涉嫌罪行不是特別嚴重、不會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罪行較輕、依法可以不起訴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涉嫌犯罪的企業,就罰金刑提出量刑建議時要充分考慮企業的資產狀況和經營需要,提出適度罰金刑量刑建議;對于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建議法院裁定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精準懲治金融犯罪 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準確地把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的金融支持政策貫徹落實到檢察工作中,更好服務保障復工復產,是做好當前金融犯罪檢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說,檢察機關將準確把握疫情防控、復工復產與司法辦案的關系,堅持嚴厲打擊和精準保障、依法辦案和防范風險相結合,為打贏疫情阻擊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他表示,一方面,檢察機關對于假借復工復產之名實施非法集資、騙取貸款、金融詐騙等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和金融機構利益的犯罪,依法及時從嚴懲處,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秩序。另一方面,充分考慮疫情防控期間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不能機械辦案、就案辦案。
“準確把握金融詐騙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標準,對于因疫情影響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歸還貸款的企業,不規避還款義務、也未占有揮霍的,不能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個人、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甚至違法問題,協同有關部門或引導相關主體綜合運用政策指引、風險防控、行政監管、民事訴訟等手段妥善處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鄭新儉說。
此外,對于在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的融資過程中涉及犯罪的企業,檢察機關要依法慎重使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加快辦理案件進度,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積極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主動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企業和企業經營者,依法從寬處理。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企業 復工 復產 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