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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新華社合肥3月28日電(記者張紫赟)為發揮中醫藥在疾病治療和預防、養生保健、康復服務中的獨特作用,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7日審議通過的《安徽省中醫藥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機構和人員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院前急救體系,加強中醫藥機構傳染病防治和應急能力建設。發揮中醫藥在基層公共衛生服務中的作用。
為加強中醫藥服務,條例明確,每個市、縣人民政府至少舉辦一所獨立的公立中醫醫院。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縣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中醫床位占標準床位的比例應當不低于百分之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配備中醫類別醫師。
對于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條例提出,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并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為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活動,條例強調,醫療機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依法報經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發布。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應當與經審查批準的內容相符合,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為保護與發展中藥,條例要求嚴格管理農藥、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支持中藥材良種繁育,提高中藥材質量。鼓勵醫療機構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
此外,條例提出加快中藥新藥創制研究。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可以將其持有的中醫秘方、驗方以及中醫專門技術、中醫藥科研成果依法轉讓或者合作開發,并依法享有利益分享等權利。
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編輯:劉暢
關鍵詞:中醫藥 中醫 條例 安徽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