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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出臺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記者李延霞)為了加強信托公司股權管理,規范信托公司股東行為,銀保監會6日對外發布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信托業股權管理亂象導致部分信托公司風險事件頻發,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信托業轉型發展。隨著行業發展變化,現行信托業監管規制體系中個別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存在監管漏洞等問題日漸顯現,給有效監管帶來不小挑戰。
《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信托公司股東責任,包括信托公司股東資質條件,以及股東在股權取得、股權持有、股權退出各個階段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辦法明確信托公司職責,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權變更期間應履行的職責、應承擔的股權事務管理責任、應履行的股東行為管理職責等。
股東資質條件方面,辦法對擬成為信托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股東資質條件進行了嚴格規范,同時,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托公司“總資產不少于10億美元”的要求,體現“內外一致”的國民待遇原則。
金融產品持股方面,辦法明確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信托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信托公司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
加強關聯交易管控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權監管重點。辦法明確信托公司關聯交易分類,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加強關聯交易認定,明確信托公司建立關聯方名單管理制度,完善關聯交易內控機制安排等。
據了解,辦法正式發布前,銀保監會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到的意見,正式發布的辦法在上市信托公司股東通過證券市場增持股份、上市信托公司股權托管、信托公司股東入股目的等方面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編輯:秦云
關鍵詞:信托公司 股權 股東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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