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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發布新規禁止開展“人肉搜索”等違法活動 為網民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把中國特色治網之道的政治優勢轉化為制度優勢,并將以制度優勢實現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構建的治理優勢
●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民事侵權、刑事違法以及行政違法
● 建立綜合治理體系,防范“人肉搜索”。一方面,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引導網民充分認識“人肉搜索”可能帶來的違法后果;另一方面,要依法懲處違法者
“人肉搜索”是一種基于人際關系的關系型網絡社區活動,往往是“一人提問,八方回應”,一次聲勢浩大的“人肉搜索”,往往會有成千上萬的網民參與,可能使相關人員受到全國乃至整個世界的關注。
本報記者 韓丹東
本報實習生 劉金波
近日,“德陽女醫生自殺事件”再次進入公眾視野,“人肉搜索”也再次引發關注。這名女醫生的丈夫最近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他曾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報案,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對泄露信息的人正式提起公訴,但開庭時間至今未定。
據悉,2018年8月,這名女醫生在酒店泳池與一名男孩發生糾紛后,遭對方家人“人肉搜索”,5天后因不堪壓力自殺身亡。
隨著大數據時代來臨,人們每天都會在網絡空間留下大量記錄,其中包括一些個人隱私,這些都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而“人肉搜索”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覷。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期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支振鋒解讀稱,《規定》把中國特色治網之道的政治優勢轉化為制度優勢,并將以制度優勢實現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構建的治理優勢。
人肉搜索存在已久
頻繁發生難以根治
在大數據時代,人們的大多數行跡都變成數據,隱私越來越少。
據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主任鄭寧介紹,“人肉搜索”是一種以互聯網為媒介,基于用人工或者數據的方式去搜集特定人或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行為。
鄭寧進一步解釋說,“人肉搜索”是一種基于人際關系的關系型網絡社區活動,往往是“一人提問,八方回應”,一次聲勢浩大的“人肉搜索”,往往會有成千上萬的網民參與,可能使相關人員受到全國乃至整個世界的關注。
“人肉搜索”輕則讓當事人不堪其擾,重則可能變成“殺人不見血”的子彈與暗箭。《法制日報》記者梳理發現,因“人肉搜索”釀成的悲劇并不鮮見。
早期的人肉搜索,網友通過懸賞“社區幣”公開求助。
2001年某日,有一男性網民在貓撲網貼出一張美女照片,吹噓該女子是其女朋友云云。之后,有網友看出,此女子的真實身份是“微軟第一美女”,并貼出了她的大部分個人資料。此事件開創了“人肉搜索”的先例,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被稱為“人肉搜索”的互聯網搜索行動誕生了。
2007年12月,北京31歲女白領姜巖從24樓的家中縱身跳下,用生命聲討她的丈夫和第三者。姜巖自殺后,她生前的“死亡博客”被公之于眾,引發網友對其丈夫王菲及父母、第三者的“人肉搜索”,并將王菲及其家人個人信息披露于網絡。
上述事件演變成“網絡暴力第一案”。之后,王菲以侵犯自己的名譽權為由,將多家網站訴至法院。至此,“人肉搜索”由網絡現象上升為法律問題,由此又出現了“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8年5月,一段視頻中一名女子用輕蔑的口氣大談對“5·12”四川地震和災區難民的看法,臟話連篇。隨后,有網友發帖稱得知該女子的詳細信息,包括身份證號、家庭成員、具體地址、QQ密碼以及家人的電話。隨后警方將女子拘留。
2013年12月,高中生琪琪(化名)到某服裝店購物。不久,購物時的監控截圖被該服裝店店主發到微博上,稱圖中女孩是小偷。同日,琪琪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均被曝光。之后,琪琪跳河身亡。這起事件造成的結果就是法院以侮辱罪判處服裝店店主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8月,孫某霸占某女乘客高鐵列車座位,在女乘客上車后,繼續“霸座”,并拒絕與乘務人員的溝通,稱“無法起身,不能歸還座位”。雖然巧言躲過了乘務員和乘警的懲處,卻沒有躲過“人肉搜索”的討伐,其個人信息迅速被翻了個底朝天,種種劣跡被公之于眾。輿論壓力下,孫某隨后公開發表道歉,鐵路部門宣布將其納入失信名單,180天內限乘所有火車席別。
……
這些“人肉搜索”事件只是冰山一角。
“進入大數據時代,‘人肉搜索’的便利程度在提高。”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王四新說,網絡已經融入人們的生活,每個人每天都會在網絡空間留下大量記錄,其中包括一些個人隱私,這些都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
影響甚廣危害不淺
可能涉嫌多重違法
據鄭寧介紹,“人肉搜索”利用眾多網友的信息來滿足自己的需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而且參與人數多,影響范圍大。
那么,“人肉搜索”事件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
鄭寧解釋稱,首先是民事侵權。人肉搜索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受到法律保護。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民事侵權外,還可能涉嫌刑事違法。”鄭寧說,如果“人肉搜索”實施者是通過非法方式獲得個人信息的,還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鄭寧補充說,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最后是行政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鄭寧說。
加強法律法規宣傳
不斷提高違法成本
對于“人肉搜索”應該如何追責?
鄭寧分析稱:首先,可以追責網絡用戶,這里的網絡用戶指的是“人肉搜索”的發起者、信息搜索者和論壇參與者。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網絡用戶在沒有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甚至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公開發布當事人的相關信息甚至捏造虛假信息,侮辱、誹謗當事人,對當事人進行人身攻擊。此行為已超越了法律底線,嚴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其次,可以追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站作為網民交流的平臺,在“人肉搜索”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另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可知,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是難脫罪責的。如果網絡服務商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鄭寧說。
鄭寧建議,應當建立綜合治理體系,防范“人肉搜索”。
“一方面,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網友充分認識‘人肉搜索’可能帶來的侵權和違法后果,提高網友特別是廣大青少年的道德意識、法律意識,培養健康的心態和健全的人格;另一方面,對于違法者,依法懲處。”鄭寧說。
此外,鄭寧提到,人們不要輕易泄露個人信息;手機的定位服務在不用時要盡量關閉,以免行蹤被竊取;網絡賬號IP及密碼設置應當復雜多樣化,避免出現拖庫、撞庫的情況;不要添加不認識的人為微信好友,不給潛伏的黑客提供機會。
“如果一旦遭遇‘人肉搜索’,要及時舉報,及時維權。”王四新說,如果“人肉搜索”行為停留在網絡空間,要讓平臺及時對發起人和參與者進行處理;如果延續到線下,也就是現實生活中的時候,就需要采取物理措施保護自己,及時報警。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人肉搜索 網絡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