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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擎宇:如何發揮排污許可證作用?
■案情介紹
2019年7月2日,某地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這家單位屬于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2017年10月31日~2020年10月30日。根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石油煉制工業(HJ 880-2017)要求及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該單位須對廢水DW001總排口中的鄰二甲苯、甲苯、總有機碳、間二甲苯、苯、對二甲苯、總氰化物及乙苯按照1次/季度進行監測。
現場檢查這家單位未能提供上述污染因子的檢測報告,經查該單位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后也從未對上述各項污染因子進行監測,在這家單位提交的2018年度執行報告中也未對上述污染因子的監測進行描述。
執法人員查閱排污許可證發現,這家單位雖未在標定排口正文部分體現這家單位廢水排口產廢因子中包括鄰二甲苯、甲苯、總有機碳、間二甲苯、苯、對二甲苯、總氰化物及乙苯,但在主要排口備注信息中明確要求,“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的要求,石油類、硫化物、揮發酚、總有機碳、鄰二甲苯、甲苯、總有機碳、間二甲苯、苯、對二甲苯、總氰化物及乙苯納入管控范圍,以上因子執行《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 307-2013)表3排放限值要求”。因此,在這家單位排污許可證第四部分“環境管理要求”中,明確規定有對這家單位總排口DW001中上述污染因子自行監測的頻次及技術規范。
為確保執法公正,執法人員立即前往另一家持有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行業排污許可證的公司,調研這一行業相同生產工藝企業依證開展自行監測情況。
經查,兩家單位生產工藝基本相同,排污許可證規定自行監測事項完全一致。被調研單位現場提供了每季度自行監測報告,并提供了寫明有上述污染因子監測情況的2018年度執行報告。
因此,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判定涉案企業違反了《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這家單位進行了調查處理,目前已結案,這家單位已改正這一違法行為。
■案件反思
一是本案從一個側面展示了排污許可證作為一種新興的監管手段,對于企業自覺履行治污主體責任起到了正面促進作用。針對部分企業對自身生產工藝及產污環節的科學環境治理并不熟悉的現狀,排污許可證可以作為企業環境治理的“百科全書”,此舉有利于企業自覺履行治污主體責任。同時,企業依法依證開展自行監測,有利于企業及時發現自身污染物不穩定排放情況,有效規避可能發生的環境風險。
二是針對目前環境監察隊伍“任務重、人員少”的實際情況,排污許可證為執法人員提供了全面翔實的企業排污分布圖。生態環境管理部門以排污許可證中標明產污環節、污染物種類及治污設施為依托,可以更加快捷、精準“定位”環境風險點位,極大節約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
三是從優化營商環境角度出發,在企業依法依證按時開展自行監測基礎上,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針對企業不同污染因子監督性監測頻次應做到“因企制宜”,對同一行業內不同企業應根據其具體生產工藝及產廢環節科學謀劃檢查及監測頻次,進一步提升企業自覺守法意識。
作者單位:北京市環境監察總隊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排污 許可證 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