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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章 發展規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合理規劃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制定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提高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提升森林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編制林業發展規劃。下級林業發展規劃依據上級林業發展規劃編制。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林地保護利用、造林綠化、森林經營、天然林保護等相關專項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制度,對全國森林資源現狀及變化情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森林保護
第二十八條 國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和提供林產品等多種功能。
第二十九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安排資金,用于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管理和非國有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實行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國家支持重點林區的轉型發展和森林資源保護修復,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重點林區按照規定享受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加強保護管理。
國家支持生態脆弱地區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具有特殊價值的野生植物資源予以保護。
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嚴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強天然林管護能力建設,保護和修復天然林資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態功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建設護林設施,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督促相關組織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用護林員,其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發現火情、林業有害生物以及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并向當地林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發揮群防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一)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知識;
(二)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
(三)設置防火設施,配備防滅火裝備和物資;
(四)建立森林火災監測預警體系,及時消除隱患;
(五)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發生森林火災,立即組織撲救;
(六)保障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所需費用。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承擔國家規定的森林火災撲救任務和預防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發生暴發性、危險性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除治。
林業經營者在政府支持引導下,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防治。
第三十六條 國家保護林地,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實行占用林地總量控制,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林地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的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七條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并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第三十九條 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志。
第四十條 國家保護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應用先進適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護能力。
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森林管護。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大投入,加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預防和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第五章 造林綠化
第四十二條 國家統籌城鄉造林綠化,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綠化美化城鄉,推動森林城市建設,促進鄉村振興,建設美麗家園。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造林綠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開展造林綠化。
城市規劃區內、鐵路公路兩側、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因地制宜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工礦區、工業園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綠化。組織開展城市造林綠化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造林綠化。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林業 森林 林地 人民政府 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