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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擬最高處以五倍罰款
《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擬最高處以五倍罰款
本報訊(記者 王斌)昨日,市園林綠化局在首都之窗網站上發布《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北青報記者獲悉,今后,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和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北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擬將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條例》所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北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獵捕《條例》所保護的野生動物,非法獵捕將追究法律責任。
具體來說,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和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北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由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本市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實行分級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報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報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人工繁育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憑進出口證明書、狩獵證等合法來源證明向所在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上述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超出人工繁育許可證規定繁育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按規定備案人工繁育三有野生動物的,由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人工繁育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的合法來源證明而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相當于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驚擾野生動物正常棲息,采集鳥卵、搗毀野生鳥巢,使用彈弓等工具傷害鳥類等野生動物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以及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時,未持有或附有合法來源證明的行為,由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視情節輕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提出,每年的4月為北京市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4月的第三周為北京市愛鳥周。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野生動物保護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野生動物 保護 罰款 獵捕 繁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