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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藥處方藥品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
新華社南昌12月10日電(記者高皓亮)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中醫藥條例》明確,中藥處方藥品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發布處方藥品廣告。
根據《條例》,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不得以宣傳中醫藥知識的名義變相發布中藥藥品廣告。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江西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批準;發布中藥藥品廣告,應當經江西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發布。
《條例》還要求,對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登記的經營范圍應當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的表述。非醫療機構不得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字樣。
編輯:李澤杰
關鍵詞:發布 廣告 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