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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界:香港法院相關判決難以令人信服 不利于當前止暴制亂
新華社香港11月19日電 對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港澳辦19日發表對香港法院有關司法復核案判決的談話,多位香港法律界人士表示,相關談話及時、必要,有利于正本清源,厘清相關法律問題,再次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擁有最終解釋權。他們對香港法院相關判決感到驚訝,認為判決難以令人信服,不利于香港當前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會對香港社會政治產生長遠負面影響。
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庭18日判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并裁決《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對此表示,特區高等法院的判決令人震驚和失望。“緊急法”是在香港回歸祖國前,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符合基本法并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本地法律之一。特區高等法院的判決挑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基本法的相關決定,也公然挑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
譚耀宗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年決定保留“緊急法”,意在為行政長官保留在緊急情況下一定的應變權力。特區高等法院的判決挑戰了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不利于香港當前的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會對香港社會政治產生長遠負面影響。
譚耀宗強調,中央多次提出,香港的司法機構要依法懲治暴力犯罪分子。這也是廣大香港市民的期望。然而,特區高等法院的判決導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緊急法”制定的“禁蒙面法”不能落實執行,這相當于是在縱容蒙面暴徒繼續實施暴力違法行為,令廣大市民失望。他認為,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恰當、有問題,應及早糾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根據基本法第160條,香港特區成立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不與基本法抵觸的香港原有法律繼續在香港采用,“緊急法”即為其中之一。而基本法相關條款也規定了行政長官的職權,包括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于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因此行政長官有法定責任和權力在香港社會出現動蕩時,使用“緊急法”采取相應措施。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原副院長顧敏康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港澳辦的表態及時表明了立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擁有最終解釋權,這是毫無疑問的。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但相關解釋必須令人信服。香港現在面臨非常嚴峻的局勢,在公共安全受到嚴重影響的情況下,特區高等法院的相關判決缺少令人信服的解釋。
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中央政府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行政主導體制。“緊急法”所提到的危害公安的情況及緊急情況的定義及適用性,是國家安全及“一國兩制”范圍內的重要事項。
陳曼琪指出,特區政府律政司有必要就特區高等法院相關判決提出上訴。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對基本法行使絕對解釋權。
對于裁決“禁蒙面法”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表示,裁決只注重小部分暴力示威者的個人權益,卻忽視廣大香港市民的權益,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才符合整體公眾權益。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律師黃英豪表示,包括“緊急法”在內的一攬子法律已通過特區立法機關進行本地立法,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緊急法”毋庸置疑是符合基本法的。
黃英豪表示,贊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發表的談話。香港正處于止暴制亂的關鍵時刻,行政長官動用“緊急法”賦予的權力而訂立“禁蒙面法”,是符合基本法的。
他表示,鑒于高院的判決,現在香港警方已宣布暫停執行“禁蒙面法”,這無疑會助長蒙面暴徒的囂張氣焰。特區政府訂立“禁蒙面法”時,已參考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相關規定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他指出,香港部分司法機關人員對基本法的認識不足,期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權威解釋,讓行政長官在援引“緊急法”時更有底氣。面對目前暴力不斷升級的亂局,香港可以考慮采用國際慣例,成立特別法庭,委任專職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快審快判。(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香港 基本法 相關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