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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9月起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新華社呼和浩特8月28日電(記者 安路蒙)內蒙古自治區近日發布《內蒙古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將于9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將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列入綠色建筑執行范圍,基本涵蓋了全區大部分居住小區開發項目,綠色建筑項目將享受稅費優惠、獎勵加分等扶持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處長戴軍瑞介紹,內蒙古綠色建筑正實現由單體向規模化發展。截至2018年底,全區在建和竣工綠色建筑2681項、3448萬平方米,其中70個項目、801萬平方米取得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涵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內蒙古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鎮詳細規劃時,應考慮建筑節能相關技術應用、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發展。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實施節能改造時,應當選擇應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新建12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和醫院、學校、賓館等公共建筑,應當配置太陽能系統。
為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內蒙古將加大對民用建筑節能科學研究、綠色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綠色建筑項目按規定享受稅費優惠,并在申請國家和自治區建筑工程質量獎等時享受加分政策。(完)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建筑 綠色 內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