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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堅:把協商民主作為公共決策的重要程序

2019年07月17日 09:36 | 作者:歐陽堅 |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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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優勢和作用,讓人民群眾真正參與到地方政府的公共決策過程中來,既是保障人民民主權利、推動中央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落地見效的現實需要,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

讓人民群眾通過協商參與地方公共決策的必要性緊迫性

當前,人民群眾思想觀念多樣化前所未有,表達方式多樣化也前所未有,對自身利益關切程度越來越高,對民主、公平和正義的需求日益增長,利益訴求的表達愿望也愈發強烈。為此,地方政府在公共決策時,一定要依法依規讓人民群眾和利益攸關方參與到決策的論證、制定和實施中來,與他們充分開展協商,廣泛征求意見,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并有效防止決策的偏差和失誤。這樣做的好處:

有利于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立場。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是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標準,要“拜人民為師,向人民學習”。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讓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到公共決策中來,把人民所思變成政府所議,把人民所盼變成政府所為,才能做到我們的決策是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決策執行的結果由人民來檢驗,決策的成果最終惠及人民。

有利于提高決策的透明度、公信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保證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不是一句口號、不是一句空話。通過選舉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讓人民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地方政府在進行決策尤其是與群眾生產生活直接相關的公共決策時,必須讓人民群眾和利益攸關方廣泛、有效地參與進來,既可以讓人民群眾直接了解政府決策的背景和意圖,又可以讓政府面對面征詢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這不僅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又能有效防止決策中因少數人說了算而造成的偏差失誤,確保讓公共決策在陽光下進行。

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參與權、知情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通過多種形式的協商,可以廣泛形成人民群眾參與各層次管理和治理的機制,有效克服人民群眾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治理中無法表達、難以參與的弊端。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公共決策中有組織地引入人民群眾參與協商,使政府決策得到了廣大群眾的理解和認同,基層協商民主已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和強大的生命力。

有利于防止決策者因個人偏好而導致的失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通過多種形式的協商,可以廣泛形成發現和改正失誤和錯誤的機制,有效克服決策中情況不明、自以為是的弊端。所以,讓人民群眾和利益攸關方參與到公共決策中來,既尊重了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讓他們依法有序地表達自己的訴求,又讓地方政府充分聽取了人民群眾的意見,把合理的建議吸納到決策之中。另外,通過協商,對失誤行為及時發現和糾偏,從而最大限度地找到共同點、畫出同心圓,使公共決策更加科學合理、更加符合群眾意愿,同時還有效規避了決策者由于主觀臆斷和個人好惡而出現的盲目決策、任性決策的現象。

實踐證明,讓人民群眾通過協商民主參與到地方公共決策中來,一方面,可以集思廣益,把大多數人的意見特別是正確的意見納入決策之中,及時矯正決策的偏差和失誤,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另一方面,能夠凝心聚力,把少數人的正確意見變成大多數人的共識,為決策合情、合理、順暢的實施奠定廣泛的民意基礎,增強決策的可行性。

在公共決策中加強人民群眾參與協商的建議

進一步明確在公共決策中協商民主的法律地位。要把黨的群眾路線貫穿到具體的治國理政過程當中,協商民主則是一種有效的方式和途徑。應在法律框架內,對人民群眾參與協商的內容、方式、程序、保障等作出明確的規定,使協商議題的選擇更加合理,協商的程序更加規范,協商主體的權利得到保障,協商的結果更有權威性和約束力。

切實規范地方政府在公共決策中開展協商民主的行為。要培育地方政府的協商意識,增強協商能力,養成協商習慣。地方政府在進行重大經濟社會決策,尤其是涉及當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公共決策時,必須在決策前讓人民群眾和利益攸關方參與進來,進行充分的論證、協商,并防止協商的隨意性和選擇性。

健全完善協商民主的工作機制。為確保地方政府公共決策中協商民主有序、有效地開展,應對誰來設定議題、誰來組織協商、按什么程序協商、協商結果如何運用等作出明確規定。在協商的內容上,主要是對重大經濟社會決策,尤其是涉及當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公共決策進行協商,而不是所有決策都要協商。在協商的組織上,必須是在黨委的領導下,有組織、依法依規地進行協商,不能是自發的、無領導的和無組織的協商。在協商的方式上,通過多種形式讓更多的人民群眾參與進來,重點把那些在群眾中威望高、口碑好、有影響力的“關鍵少數”吸納進來,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使決策盡量做到符合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意愿。在協商的程序上,把“提議、告知、協商、決策、反饋、監督、評估”作為基本環節,事前要進行充分的協商,力求取得廣泛的共識;事中要有監督,確保執行不出偏差;事后要有評估,讓利益攸關方代表或第三方對執行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利弊,總結經驗。從而使人民群眾參與協商不僅成為公共決策的必備環節,而且是一個完整的民主決策的閉合過程。

發揮政協在公共決策中開展協商民主的重要作用。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在協商民主中有著天然的優勢。一是政協委員來自社會各個界別,聯系面廣,具有相當的廣泛性;二是政協人才薈萃,委員大都是各界別的精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三是政協是最大的統一戰線組織和新型智庫,身份和利益相對超脫,在協商中具有相對的客觀性;四是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探索積累了豐富的協商經驗,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五是政協以憲法法律和政協章程為依據,在長期實踐中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協商體系和組織架構。

總之,只有把人民群眾參與協商作為地方公共決策的必備程序,讓多協商、廣協商、真協商成為一種制度安排,貫穿于公共決策的全過程,寓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才能真正做到協商于民、協商為民,實現決策的科學性、可行性,才能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甘肅省政協主席)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協商 決策 公共 人民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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