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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決定,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實行特赦:
一、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四、 曾系現役軍人并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五、 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 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 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系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于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三)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四)不認罪悔改的;
(五)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對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釋放。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