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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辦印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

2019年06月17日 21:12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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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17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央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三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強化督察問責、形成警示震懾、推進工作落實、實現標本兼治,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問題導向,動真碰硬,倒逼責任落實;堅持依規依法,嚴謹規范,做到客觀公正;堅持群眾路線,信息公開,注重綜合效能;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五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等。

原則上在每屆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內,應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第六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規劃計劃管理。五年工作規劃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當年督察工作具體安排,以保障五年規劃任務落實到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成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推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黨中央、國務院研究確定,組成部門包括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國務院辦公廳、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審計署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部,負責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八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研究在實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中的具體貫徹落實措施;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

(三)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四)審議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規范、督察報告;

(五)聽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有關工作情況的匯報;

(六)審議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

(二)負責擬訂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法規制度、規劃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承擔督察報告審核、匯總、上報,以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的組織協調和督察整改的調度督促等工作;

(五)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六)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組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具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省部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生態環境部現職部領導擔任。

建立組長人選庫,由中央組織部商生態環境部管理。組長、副組長人選由中央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序。

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一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生態環境部各督察局人員為主體,并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紀律,嚴守秘密;

(四)熟悉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或者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加強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隊伍建設,選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并根據任務需要進行輪崗交流。

第三章 督察對象和內容

第十四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督察對象包括: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可以下沉至有關地市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中央企業;

(四)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單位。

第十五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

(三)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六)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

(七)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八)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九)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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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態環境 督察 環境保護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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