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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2020年后不再接受中專學歷考生報考執業藥師考試

2019年03月21日 08:37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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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3月20日電 據人社部網站消息,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就《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答記者問。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制度修訂對中專學歷設置了新舊制度過渡的銜接方案,過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以后不再接受中專學歷考生報考。

一、 《制度規定》和《考試辦法》修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我國執業藥師制度建立于1994年。1999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原人事部共同修訂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9〕34號,以下簡稱“34號文”),明確規定了執業藥師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注冊和統一管理。多年以來,執業藥師隊伍在指導公眾安全合理用藥以及保障藥品質量安全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截至2018年底,通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已經達到103萬。

資料圖:一名藥師在配藥。中新社發 劉可耕 攝

資料圖:一名藥師在配藥。中新社發 劉可耕 攝

隨著新的法律法規實施和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發展,執業藥師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34號文已經無法適應執業藥師隊伍建設發展和監管工作需要。一是隨著我國藥學高等教育的發展及公眾用藥安全需求日益提升,34號文規定的執業藥師準入條件已無法適應當前形勢要求。二是針對執業藥師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如“證書掛靠”、企業未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等行為,34號文缺少相應懲處條款,基層監管無法可依。三是現行制度的實施行政主體已發生數次變更。

為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理順執業藥師管理權責,加快執業藥師隊伍建設,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兩部門在充分聽取多方意見基礎上對34號文進行了修訂。

二、 與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規定》和《考試辦法》主要有哪些變化?

答:一是提高執業藥師學歷準入門檻,將最低學歷要求從中專調整為大專,并適當提高相關專業考生從事藥學(中藥學)崗位的工作年限。二是對全國執業藥師注冊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執業藥師誠信記錄,對執業活動進行信用管理。三是針對執業藥師在職不在崗、《執業藥師注冊證書》掛靠行為等監管難題,明確對執業藥師及執業單位的懲處措施,對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執業藥師在申報注冊時受限。四是加強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與藥學專業中級職稱掛鉤有效銜接的可操作性。五是明確港澳臺居民在參加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注冊、繼續教育、執業等活動時,與內地(大陸)居民無差別待遇。六是將考試周期由兩年調整為四年,適當延長考試周期。

三、 《制度規定》對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具體有哪些要求?

答:為提升執業藥師隊伍素質,加強隊伍專業性,突出崗位實踐要求,本次修訂將執業藥師學歷準入門檻從中專調整為大專,并適當提高相關專業考生從事藥學(中藥學)崗位的工作年限。

《制度規定》明確,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一)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二)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三)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四)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五)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四、 《考試辦法》對具備免試部分考試科目的報考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考試辦法》對具備免試部分考試科目的報考條件,取消了原來的工作年限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藥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并在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取得中藥學或中醫學專業高級職稱并在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符合免考兩科條件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報考人員,須為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并獲得藥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的人員,其高級職稱資格應于報考截止日之前取得。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獲得藥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但沒有聘任在相應崗位的,可以報考。

五、 本次修訂對中專學歷報考者有哪些過渡政策或措施?

答:為了保障考生合法權益,本次制度修訂對中專學歷設置了新舊制度過渡的銜接方案,過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原34號文要求的中專學歷人員,2018年、2019年報名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的2年執行;2020年報名參加考試的,應在當年內完成所有考試科目,2020年以后不再接受中專學歷考生報考。

六、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如何管理,如何將注冊管理與繼續教育有效銜接?

答: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國家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實訓培養。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學分,應由繼續教育管理機構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

七、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與職稱是如何銜接的?

答:為貫徹落實中央職稱制度改革有關要求,促進職業資格制度與職稱制度有效銜接,《制度規定》明確,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

八、 《制度規定》對《執業藥師注冊證書》掛靠等行為有什么處罰?

答:為解決基層執法難題,針對執業藥師在職不在崗、《執業藥師注冊證書》掛靠行為等監管難題,《制度規定》規定了多條措施。比如,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注冊者,必須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配備,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藥師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禁《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并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制度規定》明確了對執業藥師及執業單位違規行為的懲處措施,使基層監管有法可依。對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執業藥師申報注冊時,在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將不予批準注冊。通過建立執業藥師誠信記錄以及執業藥師大數據管理,加大執業藥師“掛證”打擊力度,建立“掛證”治理常態化機制。

九、 本次修訂對港澳臺居民有哪些新規定?

答:為進一步便利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生活,推動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交流,《制度規定》專門增加了針對港澳臺居民申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的相關條款,明確港澳臺居民申請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注冊、繼續教育、執業等活動,與內地(大陸)居民一樣,參照相關規定具體辦理。

十、 《制度規定》和《考試辦法》出臺后,后續工作如何推進?

答:我們將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制度宣貫的組織和實施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報道和政策解釋工作,讓廣大藥學技術人員充分知曉、理解和支持新修訂的《制度規定》和《考試辦法》。二是以制度修訂為契機,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集中整治,促進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健康良性發展。三是抓緊《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的制修訂工作。四是貫徹落實《“十三五”國家藥品安全規劃》中執業藥師的發展目標和任務,加強零售藥店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及監督檢查力度,規范執業藥師執業行為,引導并督促企業落實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主體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執業 藥師 藥學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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