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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辦案中發現貧困當事人應立即啟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
新華網北京3月6日電(于子茹)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近日聯合下發《關于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加大司法過程中對貧困當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意見》明確了貧困當事人的范疇,要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當事人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托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等七類情形之一,且屬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當事人,應確認為貧困當事人。
《意見》還要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貧困當事人的,應當立即啟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檢察人員優先辦理,并在辦結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案件情況、給予救助情況、扶貧脫貧措施建議等書面材料移送扶貧部門。扶貧部門在脫貧攻堅工作中發現貧困當事人的,應當作為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線索,在五個工作日內移送人民檢察院。對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貧困當事人,扶貧部門應當立即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貧困 救助 司法 賠償 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