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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類無人機試運行管理規程(暫行)》發布
近日,民航局發布《特定類無人機試運行管理規程(暫行)》(以下簡稱《規程》),遵循“促進發展、先試先行、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并有序推進典型的運行環境和情景下的試點和示范運行,探索規范安全風險較高的無人機運行。此舉是民航局在適應新技術條件下提出的全新航空管理措施,不僅實現了無人機的分類運行,同時融合了各環節的審定評估工作,夯實了無人機運行管理標準和法規體系提供基礎,對加快無人機新商業模式發展意義重大。
《規程》明確了需要進行風險評估和審定的無人機,包括起飛全重在25至150千克的無人機;起飛全重在7公斤至25公斤、運行風險較大的無人機;起飛全重150公斤以上、運行風險較小的無人機等三種特定種類無人機。其他輕小無人機運行無需進行試運行審定。簡而言之,除起飛全重7公斤以下的無人機運行,以及植保無人機、無人飛艇以外的大部分無人機運行均可適用該《規程》。
根據《規程》要求,無人機試運行的審定監察工作由民航局統一管理,試運行審定小組包括飛標、適航、空管等領域的人員,打破管理領域的界限,減少各運行管理相關方的重復性評估,提高評估和審定效率。
根據《規程》,試運行審定小組將使用無人機規章制定聯合體(JARUS)推出的特定運行風險評估(SORA)制定試運行批準的審定要求。審定流程包括受理申請、安全評估、運行驗證、試運行批準四個主要步驟。隨著運行經驗的積累,民航局可以向志愿申請人簽發不同階段的試運行批準函,并逐步擴大適用范圍。在審定完成后,局方還可根據某些條件對試運行進行暫停或終止。志愿申請人應當保存好所有的運行記錄,保證數據可靠性,并購買第三方保險,以涵蓋運行中的所有風險。
民航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由于無人機相關的法規規章仍然在制定過程中,在正式的無人機安全管理規章發布前,歡迎有條件的無人機運行責任人主動配合局方實施試運行的審定,試運行期間志愿按照局方要求實施審定和補充審定并接受監督檢查,共同營造無人機產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無人 人機 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