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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套現江湖:代理商層層抽傭,支付機構“默許”?

2019年01月30日 07:38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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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商以支付機構名義推銷,業內:支付機構對商戶審核不嚴

事實上,網絡售賣POS機早在2016年就已被央行明令叫停。2016年9月30日,央行下發《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買賣POS機(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

但是,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頂風作案”的不在少數,如今在網上找到POS機的購買渠道非常容易。在搜索引擎中輸入POS機,會出現很多代理商的廣告頁面,在QQ、微博等社交網絡平臺,也很容易搜索到POS機代理商。此外,電商平臺還有各種穿著“馬甲”的POS機銷售商。有商家打著打印紙的名義售賣POS機,而評價區可以看到部分買家曬出的POS機商品圖片,還有很多買家在評論中提及“秒提”、“到賬”等字眼。

一位支付機構人士對記者表示,POS機的泛濫根源在于,支付機構對商戶的審核不嚴。支付機構允許商戶使用POS機,并不是出售POS機,而是把POS機的使用權交給商戶,二者是長期協議關系。在這一過程中,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盡到審核義務,但有些企業為擴大規模并不會嚴格遵守規則。

根據央行2013年7月發布的《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收單機構拓展特約商戶,應當確保所拓展特約商戶是依法設立、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的商戶,并承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管理責任。收單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實行實名制管理,嚴格審核特約商戶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申請材料。POS機是資金結算服務中的一部分,只有商戶符合條件、雙方簽訂協議之后,收單機構才能為商戶安裝POS機。

而在實際運行中,很多第三方支付機構將收單業務交給外包商或代理商,由外包商或代理商負責拓展客戶。在此過程中,外包商或代理商往往疏于對商戶進行資質審核,層層發展的下級代理商更是不受約束。2015年,央行曾發文加強銀行卡收單業務外包管理,規定收單機構不得將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收單業務交易處理、資金結算等交由外包服務機構辦理。然而,亂象并未就此停止,從記者咨詢到的十幾位代理商情況來看,沒有一人要求出具營業執照等材料,只需付錢即可買到。

并且,很多外包商以支付機構的名義在外推銷,但其本身營業資質存疑。“瑞聯盟”招商負責人聲稱瑞聯盟是瑞銀信的子公司,但在瑞銀信公司官網沒有任何與該聯盟有關的信息。瑞聯盟的官網顯示其公司名稱為“深圳瑞聯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據此名稱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無法搜索到任何信息。而據官網顯示其公司地址在安徽合肥,以“瑞聯盟”為關鍵詞搜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注冊地在安徽合肥的企業只有一家,安徽瑞聯盟軟件開發有限公司,業務范圍包括計算機技術相關的業務,沒有任何金融類業務。根據天眼查信息顯示,深圳瑞銀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安徽瑞聯盟軟件開發有限公司沒有任何參、控股關系。記者就此事向瑞銀信公司咨詢,客服表示,瑞聯盟不是其旗下組織或子公司,只是“一個比較大的代理商,自己成立的”。

一位支付業內人士稱,第三方支付機構應該清楚代理商的POS機銷售流向,但由于它們也能從每筆交易中獲取手續費,所以POS機賣出去越多交易量越大,第三方支付機構就能從中賺取更多收益。因此,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一定程度上“默許”了代理商的行為。

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這一態度還與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定價機制改變有關。自2016年9月6日實施的《關于完善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定價機制的通知》對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進行調整,史稱“九六費改”。在此之前,刷卡手續費按照商戶行業分類定價,一般類商戶的手續費率為0.78%,發卡行、收單機構、銀聯按照7:2:1的比例分成。“九六費改”之后,發卡行向收單機構收取的服務費費率水平,貸記卡交易不超過0.45%;銀行卡清算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費率水平為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065%,由發卡行、收單機構各承擔50%;收單機構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費率實行市場調節價。

“九六費改”目的之一在于治理套現等亂象,然而由于收單機構的利潤空間被壓縮,它們面臨較為嚴重的盈利挑戰。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告訴記者,在整個銀行卡產業鏈中,收單環節技術含量低、可替代性強,屬于典型的完全競爭行業,利潤微薄。“九六費改”之后,收單環節從政府指導定價變為市場定價,競爭更趨激烈。

以目前常見的0.6%信用卡刷卡手續費率計算,發卡行最終可獲0.4175%,銀聯可獲0.065%,收單機構拿到的為0.1175%。如果再降低手續費率水平,收單機構利潤將被進一步壓縮。因此,收單機構傾向于進一步拓展盈利渠道。前述業內人士表示,很多支付機構的小POS機產品,名義上針對小微商戶,其實大部分都賣給個人用來套現。“其實這就是規則和操作的差異,有些企業為了賺錢會不擇手段。”

律師表示,出售POS機用于套現應承擔法律責任

買POS機進行套現的人,常見目的有兩種,第一種是以卡還卡,套取一張信用卡的資金來償還另一張信用卡的賬單。第二種是在同一張信用卡內實現信用循環,簡單來說就是利用賬單日和還款日之間的時間差,將下月額度套取出來還這月賬單,以實現賬單延期。

一名長期使用POS機套現的網友表示,“我每個月得刷5萬,錢不夠用,每個月房貸就8000多”。但他清楚這只是債務的騰挪,本月5萬賬單還清了,下個月消費賬單還有5萬。名為“萬博”的網友則表示,“欠了很多網貸的錢,但是又不想信用卡逾期的人只能這么搞,可以拖延一下時間而已”。

在調查中新京報記者發現,也有利用POS機代理銷售模式來投機獲利的人。一位代理多家POS機品牌的銷售商將行業現狀總結為“新手看費率,老手擼羊毛,騙子求返現,大家都在拼智商。”他對記者說,新手買機器,認為費率最低的就是最好的。老手則看中機器所能帶來的利益,比如套現的利差,各大銀行的信用卡優惠活動。“騙子”指的是賣出機器后跑路的代理,不給客戶發放返現將其據為己有。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對記者表示,個人使用POS機進行套現涉嫌違法,只是當數額較少時,不容易引起關注。當套現數量巨大、影響金融監管秩序時,會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聯合發布《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肖颯表示,在POS機買賣行為中,若出售方明知買受人為套現所用,仍為其提供作案工具,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對于出售方背后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果第三方支付機構對特約商戶不進行任何審核、不掌握經營信息,還向不特定對象(自然人)推銷POS機,并且涉嫌教唆用于不正當用途,這種行為已經違規,最終將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會被吊銷支付牌照。

套現行為還會對個人帶來金融風險。某銀行信用卡業務人員表示,銀行對信用卡刷卡數據有一套監控系統,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就可能去對持卡人的消費行為進行核實。如果確認是套現行為,就會采取一定措施,例如降額度或停卡,并且還會納入個人征信記錄,對以后的貸款和其他金融消費產生影響。

新京報記者 顧志娟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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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po s機 代理商 機構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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