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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如:確定人民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是改革開放的重大成果

2019年01月25日 09:37 | 作者:李君如 |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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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不僅使人民政協獲得了新的生命,而且推動人民政協在民主政治建設的金光大道上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特別是,中共十八大以來關于人民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的新定位,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提出的,是改革開放的重大成果,為加強人民政協和政協協商民主建設指出了明確的方向。

從“黨派協商機關”到“專門協商機構”

歷史告訴我們,做好人民政協工作,一要堅持正確的性質定位,二要堅持正確的功能定位。

關于人民政協的性質,我們過去有很多的研究,現在已經達成共識。關于人民政協的功能,一直到中共十八大強調要“進一步準確把握人民政協性質定位,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我們才對此高度重視。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大會的重要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提出:“人民政協要發揮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這是對人民政協在功能問題上的全新定位,也為我們完善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指明了重要的方向。

必須認識到,中共十八大以來我們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不是偶然的。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毛澤東同志在1954年就提出過人民政協是“各黨派的協商機關”。改革開放以來,江澤民同志在1999年也說過人民政協是“民主協商機構”。從“各黨派的協商機關”到“民主協商機構”,再到“專門協商機構”,就是我們對人民政協功能定位不斷深化的認識過程。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上,我們說確定人民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這一定位是改革開放的重大成果。

關于“專門協商機構”的定位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民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的定位,強調的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中具有獨特的地位和作用。“專門協商機構”的“專門”指的是特有的或獨有的。我們黨和國家的機構,無論從頂層的四套班子來看,還是從中央和國家機關單位來看,唯獨人民政協是專事協商民主的專門協商機構。如果聯系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這一論斷,來理解人民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那么,人民政協就是中國協商民主這一“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中獨一無二的協商機構。可見,“專門協商機構”這一定位的分量之重。

我們應該認識到,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這一定位,一來自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民主特色,我們的民主有選舉(投票)民主和協商民主兩種形式,而“人民民主的真諦”是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眾人商量,人民政協在制度安排上體現了這一“真諦”。二來自于人民政協的性質,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在性質上就要求人民政協成為專門協商機構。三來自于人民政協的構成特點和優勢,人民政協代表性強,聯系面廣、包容性大,能夠承擔起專門協商機構重任。四來自于人民政協的職能,人民政協履行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三大職能,就是專門協商機構的職能。五來自于破解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客觀需要,人民政協可以通過協商民主,并通過協商式民主監督,動員政協委員集思廣益、群策群力,推動政府和社會齊心協力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造福于人民和民族。

總而言之,懂得了人民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這一重大定位,就可以進一步增強對人民政協的制度自信,更自覺地遵循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按照“專門協商機構”的定位來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

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承擔的任務

黨中央要求我們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就要進一步研究這一專門協商機構承擔哪些任務。

這里,試從四個關系問題著手進行討論。

一是協商與決策。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是決策程序中的民主。按照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等。”對于這些內容,要根據決策的需要來加以考慮。

二是協商與戰略。協商民主作為決策程序中的民主形式,必須考慮決策不僅要對當下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還要考慮對于那些未雨綢繆的長遠的宏觀的戰略問題進行協商和決策。人民政協是為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服務的智庫。智庫的重要任務,不是詮釋已有的政策,而是完善已定的政策、提出能夠解決問題的新對策,并為決策部門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提供戰略性的建議。對于重大的戰略問題開展內部協商,也應該成為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人民政協的任務。

三是協商與監督。人民政協從成立之日起,就賦予了它“民主監督”的職能;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政協實施的監督是“協商式監督”。需要深入思考的是,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的,怎樣推進協商式監督。人民政協不是權力機構,和其他同級機構及其下級機構不是權力授受關系。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建立在協商民主形成的協商關系上。有了協商關系,就能夠對協商形成的共識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協商式監督”就是協商程序中進行的民主監督,加強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也應該是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人民政協承擔的任務。

四是協商與社會。人民政協的成員是由社會精英組成的。精英與社會的關系,是一個復雜的課題。人民政協要承擔起“專門協商機構”的功能,在重大決策、戰略研究、民主監督中發揮好自己的作用,就必須加強精英和社會聯系的工作,進一步加強政協委員和人民群眾的緊密型聯系。人民政協的任務越重,越要加強這方面工作。這是推進新時代人民政協建設的基礎工程。

加強制度建設發揮好“專門協商機構”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在論述人民政協性質的時候,不僅重申了“人民政協是統一戰線的組織,是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機構,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而且在這三個“是”之后加了一句話:“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鮮明特點。”與此同時,習近平總書記還說:“人民政協就是適合中國國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兩個“鮮明”都講“制度”。在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闡述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時候,習近平總書記重點講的就是要“完善人民政協制度體系”。這應該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什么是“人民政協制度體系”?如果指的是從上到下都建立人民政協,這一點我們早就做到了。應該講,習近平總書記講的“人民政協制度體系”,指的就是緊接著這句話強調的“規范協商內容、協商程序,拓展協商民主形式”等等。也就是說,要在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過程中,建設好人民政協這個“專門協商機構”。

我們可以再把“人民政協協商規則”建立起來。所謂“規則”,就不僅要講清楚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及內容和形式等已經講過的那些問題,還要明確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規范和操作程序,明確協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等。總之,要從制度上保證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健康推進。

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不僅要加強自身的協商民主制度建設,還應該為整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提供制度建設的經驗。這也是人民政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作者系原中央黨校副校長)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人民政協 協商 機構 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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