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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辦法通知:舉報騙取醫保最高獎勵10萬元
央視網消息:16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和財政部聯合印發《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規定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等行為都是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
依據辦法,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掛名住院;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非醫療物品;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等行為,均屬于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人可實名,也可匿名舉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可按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國家醫療保障局監管組牽頭人黃華波此前表示,對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國家醫保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級舉報電話。同時擴充網站、郵件、電子郵箱、APP等舉報渠道,也可統籌利用當地公共服務信息平臺,方便舉報人舉報。
醫療保障部門對符合受理范圍的舉報案件,應在接到舉報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立案調查的意見。
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實名舉報案件,應自接到舉報后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意見,并說明原因。
對屬于受理范圍的舉報案件,醫療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至3個月內辦結。特別重大案件,經單位集體研究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央視記者 張萍)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舉報 醫療保障 騙取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