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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受侵害卻無法獲賠 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一次性救助金
新華社北京7月5日電(記者羅沙)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輔助救濟措施,以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
這是5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作出的規定。意見中說,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并與思想疏導相結合,與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相配套,與其他社會救助相銜接。
意見中明確了可以獲得國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包括: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其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陷入生活困難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難的。
——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意見同時規定,涉訴信訪人的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愿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后息訴息訪的,也可獲得救助。但領取救助金后違背息訴息訪承諾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救助金追回。
此外,意見明確規定,在救助申請人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案件事實,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訴訟,在審判、執行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者拒絕侵權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等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救助。救助申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救助金以案件管轄法院所在省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具體數額將根據救助申請人的實際損失、過錯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等確定。
救助申請人獲得救助后,人民法院從被執行人處執行到賠償款或者其他應當給付的執行款的,應當將已發放的救助金從執行款中扣除。
這份意見還對國家司法救助的申請和發放程序、資金保障和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