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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農民無證收購玉米入刑引爭議,專家:應廢除收糧許可制
據新華社7月3日報道,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農民李某,因無證無照收購玉米價值達21萬余元,近日被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一審判決犯非法經營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事件一經報道,李某的行為是否應該判處非法經營罪以及糧食收購許可制度引發爭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判處非法經營罪雖形式上于法有據,但應該進行實質性審查,即李某行為是否擾亂了市場秩序。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副院長鄭風田則認為,糧食收購許可制違背了基本實際和農民利益,不利于國家農糧市場改革,應予以廢除,實行備案登記制即可。
無證收購21萬玉米獲刑
新華社報道稱,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李某在未經糧食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情況下,從周邊農戶手中非法收購玉米,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1萬余元。李某隨后將非法收購的玉米陸續賣到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后旗分庫,非法賺取利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非法經營玉米收購,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1萬余元,數量較大,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發現,《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2004年5月26日發布,2013年7月進行了修訂,并于今年2月進行了部分修改。其總則稱“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根據條例規定,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條例第九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另外,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建議廢除收糧許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判處犯非法經營罪,《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由國務院制定,屬于國家規定,李某顯然違反了國家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阮齊林表示,李某收購糧食經營數額超過五萬,臨河區法院的判決是于法有據的。
但阮齊林同時也表示,非法經營罪有一個實質要件,就是擾亂市場秩序。李某收購糧食,雖然沒有得到許可,形式上屬于非法經營,但如果不僅沒有擾亂市場秩序,反而對糧食市場是有益的,實質上達不到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也無需追究刑事責任,工商部門進行處罰即可,所以對李某的行為應該做一個實質性的審查。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副院長鄭風田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糧食收購許可制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市場主導資源配置,相關規定應該進行修改。
鄭風田認為,應該廢除糧食收購許可。他認為許可制違背了基層實際,農村大量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政府鼓勵農村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為農業生產產前、產中和產后服務,收糧就是產后服務。
法規強化了糧食部門的利益,但不利于了農民利益和國家農糧食市場改革。”鄭風田認為,廢除許可后,收購糧食進行登記備案即可。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內蒙古 農民 收購玉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