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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兒子”IP遭侵權 央視維權獲賠
動畫片“大頭兒子”被制作成玩偶在店鋪中售賣,央視動畫公司將擅自授權他人生產、銷售玩偶的杭州大頭兒子公司和銷售商時代佳麗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公開宣判,依法判決駁回杭州大頭兒子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即判令杭州大頭兒子公司、時代佳麗公司停止侵權,杭州大頭兒子公司賠償央視動畫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8萬元。
擅用動畫形象 央視起訴索賠
央視動畫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該公司是1995年版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2013年版動畫片《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大頭兒子”等動畫形象著作權。杭州大頭兒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大量授權他人使用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人物形象生產、銷售衍生產品;時代佳麗公司在其經營的“名創(chuàng)優(yōu)品”店鋪中銷售兩款涉案“大頭兒子”形象玩偶。杭州大頭兒子公司、時代佳麗公司侵犯了該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故請求一審法院判令杭州大頭兒子公司、時代佳麗公司停止侵權,杭州大頭兒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8萬元。
被告舉證不能 法院支持央視
一審法院認為,央視動畫公司作為95版、13版動畫片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對提供95、13版作品權利的相關證據盡到了舉證責任。杭州大頭兒子公司對其提出的涉案玩偶形象是依據劉澤岱享有著作權的94版簡筆畫原型圖作品的形象進行生產使用的情況,負有舉證的義務。杭州大頭兒子公司均無法舉證證明其抗辯主張的權利依據,故杭州大頭兒子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杭州大頭兒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了央視動畫公司的涉案作品形象,侵犯了央視動畫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最終對央視動畫公司關于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訴訟予以支持。
被告構成侵權 終審駁回上訴
一審宣判后,大頭兒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2013年補充協議附圖造型并非劉澤岱94版簡筆畫原型圖的表達內容,而是經過演繹創(chuàng)作后的95版動畫片卡通人物形象,該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為央視動畫公司享有。杭州大頭兒子公司關于劉澤岱94版簡筆畫原型圖即為2013年補充協議附圖造型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杭州大頭兒子公司認可其授權生產銷售的涉案玩偶來源于2013年補充協議附圖中的人物形象,而該附圖人物形象又與95版動畫片人物形象一致,故杭州大頭兒子公司必然使用了央視動畫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演繹作品中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構成侵權。
對于賠償數額,綜合考慮央視動畫公司作品的知名度、杭州大頭兒子公司的侵權情節(jié)、主觀故意、侵權范圍及影響等因素,央視動畫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具有合理性,一審法院予以全額支持,并無不妥。對于合理支出,央視動畫公司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材料,且其主張數額未超過其總支出,應予全額支持。
綜上,北京知產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杭州大頭兒子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編輯:楊嵐
關鍵詞:央視 大頭兒子 “大頭兒子”IP遭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