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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兩判無期后撤訴:房產商被羈押7年 索回財產遇阻
刁繼龍背后曾經由自己參與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已被別的企業開發,相關樓盤、商鋪正在銷售。澎湃新聞記者 莊岸 攝
被指虛假的房地產項目
刁繼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導火索,則系上述被認為系虛假的“鳳還閣院”項目。
刁繼龍被抓一個多月后的2011年8月11日,有山東省中醫院職工到歷下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報案:楷康公司在沒有取得房屋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返本銷售房屋的形式,面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警方開始對此立案偵查。
后警方以刁繼龍涉嫌集資詐騙罪向檢察院提請批捕,同年9月16日,刁繼龍被以涉嫌集資詐騙、合同詐騙犯罪被批準逮捕。
刁繼龍被檢察院指控:在公司沒有取得任何土地開發手續,且不具備開發房地產資質的情況下,公開向社會出售實際并不存在的“鳳還閣院”樓盤,以簽訂購房意向書并繳納預付款的方式獲取117名被害人資金共計3500余萬元,構成合同詐騙罪。
所謂的“鳳還閣院”項目是,2009年8月4日,楷康公司與濟南市歷下區燕山工業小區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燕山公司)簽訂一份《奧體西苑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根據協議,燕山公司將奧體西苑項目的一部分,同意楷康公司以燕山公司的名義,開發建設兩棟高層建筑。
協議顯示,燕山公司辦理奧體西苑項目內土地整理熟化的具體工作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所謂土地熟化,一般指完成原有房屋拆遷,并開展了一定的基礎配套,使地塊具備土地供應的條件。
根據協議約定的合作方式,燕山公司具有開發資格,負責項目立項,辦理《建設用地土地規劃許可證》,并在土地、規劃相關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承諾在取得奧體西苑項目土地使用權后,將合作項目用地獨立出來辦理單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協助楷康公司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及所有行政審批手續,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前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根據相關裁判文書,2010年下半年,楷康公司已經開始以簽訂購房意向書的形式預約銷售房產。相關意向書顯示,楷康公司開發此項目的有關手續尚未完備,不能進行銷售,考慮到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決定給予提前預約購房的人優惠,并承諾一定期限前開工建設,否則預約者可要求還本付息。
多名證人證言顯示,燕山公司未能按時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這也導致項目遲遲未能開工。仍然以意向書形式預約售房的刁繼龍認為,燕山公司最終肯定能拿到土地使用權。
曾擔任刁繼龍辯護律師的山東德衡(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于加華告訴澎湃新聞,此案的關鍵點在于案發時濟南土地市場實行的是“唯一土地熟化人”政策。
據山東媒體《生活日報》2016年12月報道,濟南原來實行特有的“唯一熟化人”政策。即在開發某個地塊之前,通常都是老城區的舊改、棚改項目,通過招標確定愿意出資熟化土地(即拆遷為凈地)并開發建設的企業。如果房企在這一輪招標中拿到了熟化資格,那么后期凈地掛牌轉讓時,就作為唯一的競買人參與拍地。
報道稱,拆遷需要巨額補償款,單靠政府財政投入難以為繼,大量的舊城改造項目不得不引進社會資本。該制度顯然有利于提高房企參與舊城、舊村改造的積極性,但也被指有違土地公開公平出讓的原則。2015年5月18日,濟南市政府出臺《關于規范社會資金參與土地熟化工作的意見》,廢除了“唯一熟化人”制度。
于加華因此認為,燕山公司當時作為上述項目土地的唯一熟化人,必然最后拍得土地,這是《鳳還閣院》項目有存在的基礎,并非刁繼龍虛構、捏造。無法證明刁繼龍具有欺騙行為,同時刁繼龍及其公司在簽訂購房意向書時具有履約能力。
索回扣押財物成難題
2013年11月7日,濟南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刁繼龍合同詐騙犯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刁繼龍隨后提起上訴,2014年12月24日,山東高院認為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案件回到了濟南中院,2016年2月1日,刁繼龍再次被判處無期徒刑。2017年9月22日,山東高院又認為,濟南中院在重新審判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未保障刁繼龍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再次撤銷濟南中院判決,裁定發回濟南中院重審。
第二次發回重審后,濟南市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致使部分犯罪事實的證據不足為由決定撤回起訴,濟南中院2018年9月5日裁定準許撤訴。
2018年9月10日,濟南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現有證據證實刁繼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資金主觀故意的證據不足,致使本案證據未能達到確實、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刁繼龍不起訴,兩天后,刁繼龍被釋放走出看守所。
刁繼龍隨后向濟南中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10月9日,濟南中院決定立案受理。在國家賠償申請中,除了70余萬的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刁繼龍還提出了72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申請,他認為漫長的羈押給自己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影響,同時,自己被羈押前從事房地產開發行業,7年的羈押給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經濟利益損失,之前的房地產項目早已被別家開發。
在申請國家賠償的同時,刁繼龍要求返還扣押財物遇到了尷尬的難題。根據刑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刁繼龍告訴澎湃新聞,他多次到公安機關請求返還財產,公安要求檢察院作出通知。而到了檢察院,檢察院說已經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即可。
10月20日,刁繼龍再次來到濟南市檢察院,一名曾接待過他的工作人員告訴他,案件承辦人不在,會向領導報告情況并跟承辦檢察官溝通。
10月22日,歷下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大隊長王立剛告訴澎湃新聞,本來扣押財物是要隨案移交的,此案中檢察院委托公安機關進行保管,現在需要檢察院出具書面通知,然后才能對扣押財物進行處置。
此案扣押清單和相關判決文書顯示,刁繼龍和楷康公司的相關財物遭到查封扣押,其中包括8輛車、楷康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公章、辦公用品和刁繼龍住所的財物等,刁繼龍本人在濟南一個小區的150余萬元的購房款也被退繳查封。
就這樣,走出看守所兩個多月來,刁繼龍不停奔波在公檢法之間,想拿回被扣押的財物以圖東山再起。而他將要面對的還有,近百名購房者在等著拿回自己當初的預約購房款。
澎湃新聞記者 莊岸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刑案兩判無期 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