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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地方立法全票通過!“精日”行為將被處罰
Q:你不能攜帶哪些物品?
A: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危險物品。所以打火機、酒精、管制刀具等都不行。
該《條例》第二十六指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危險物品進入國家公祭設施。
國家公祭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單位可以設置必要的檢查設施,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guī)范,對參觀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實施檢查,參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攜帶危險物品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不得進入國家公祭設施;已經(jīng)進入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要求其離開;拒不離開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Q:能視頻直播嗎?
A:需要經(jīng)過同意。
該《條例》第二十七條指出,在國家公祭設施進行展覽、演出、影視劇拍攝、網(wǎng)絡直播、采訪等活動的,應當征得保護和管理單位同意。
未經(jīng)同意擅自進行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勸阻并制止;不聽勸阻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Q:對“美化侵略戰(zhàn)爭”的人該處以什么刑罰?
A: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指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幸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該《條例》第二十九條指出,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抗戰(zhàn)遺址和抗戰(zhàn)紀念館等地使用具有日本軍國主義象征意義的軍服、旗幟、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制視頻或者通過網(wǎng)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宣揚、美化侵略戰(zhàn)爭和侵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批評、勸阻和制止,并向有關單位舉報,形成對傷害民族感情的惡劣行徑“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地方立法 全票 “精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