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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
新華社北京11月19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1年施行的《條例》對規范專利代理活動、推動專利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專利代理行業發生了較大變化,修訂后的《條例》從專利代理執業準入、執業規范和服務監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
《條例》改進了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制度,規定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符合法定條件即可執業。
《條例》改進了專利代理機構執業準入制度,規定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為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法定條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決定。
《條例》完善了執業規范和服務監管,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收費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一步明確了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執業的行為規范及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要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優化服務,改進檢查監督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專利 代理 國務院 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