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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施行
新華社北京9月16日電 為了構建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機制,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規定共20條,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國家統計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監督統計督察工作。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承擔統計督察日常工作。統計督察對象是與統計工作相關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重點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必要時可以延伸至市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省級統計機構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
規定提出,對省級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統計督察的內容包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改革發展各項決策部署,加強對統計工作組織領導,指導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推動統計改革發展,研究解決統計建設重大問題等情況;履行統計法定職責,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嚴守領導干部統計法律底線,依法設立統計機構,維護統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統計職權,保障統計工作條件,支持統計活動依法開展等情況;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問責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建立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移送機制,追究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責任,發揮統計典型違紀違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況;應當督察的其他情況。
規定還明確,統計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等有關紀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問題瞞案不報、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實報告統計督察情況,甚至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泄露統計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統計督察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或者利用統計督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有其他違反統計督察紀律行為的。
編輯:秦云
關鍵詞:統計造假 弄虛作假 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