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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種驅蚊產品無一有效 “不推薦使用”就行了?
近年來興起的驅蚊貼、驅蚊手環等新型驅蚊產品,主要面向兒童、孕婦銷售。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日前發布的一項試驗結果顯示,采樣的50種樣品都沒有達到相關標準要求,幾乎起不到驅蚊效果。50種驅蚊產品全都宣稱采用天然植物配方,但檢測顯示,14種樣品中未檢出有效成分,36種產品中雖檢測出,但含量非常低。北京市消協負責人認為,這類產品在宣傳時涉嫌誤導消費者。相關專家表示,此類新型驅蚊產品不推薦較小的孩子使用。
號稱能驅蚊甚至是“提供長效防蚊保護”,但實際的試驗結果卻是“幾乎起不到驅蚊效果”;標榜“純植物配方”,檢測卻是根本不包含有效成分,或者“含量非常低”,如此有名無實的新型驅蚊產品真相,顯然不僅“涉嫌誤導消費者”,更是一種十分明顯而典型的消費欺詐行為,與其說是“驅蚊新產品”,不如說是“驅蚊新騙局”。
盡管目前針對這類新型驅蚊產品還沒有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但無論是否存在這些標準,確保商品質量和性能的“名副其實”,實際上都是相關經營者應當履行的一項基本法定義務,同時也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如我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均明確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這也就是說,不少驅蚊貼、驅蚊手環等新型驅蚊產品名不副實,有的沒有任何驅蚊效果,已經涉嫌嚴重違法行為。不僅明顯違反了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也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消費權利;不僅構成民事層面的消費欺詐,而且還可能進一步涉嫌刑事層面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因此,對于此類所謂的新型驅蚊產品,絕不僅止于簡單的“不推薦孩子使用”,還必須進一步依法嚴肅追究相關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一方面,除了不再購買使用之外,已受騙上當的消費者,應當積極主動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身消費權益。眾所周知,按照《消法》55條:經營者如果構成消費欺詐, 消費者事實上是有權獲得“假一罰三”的懲罰性賠償的。
另一方面,除了民事賠償,對于生產銷售此類名不副實驅蚊產品的經營者,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也應依法積極履職,加大相關執法力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依據這些法律規定,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有關驅蚊企業依法予以查處。
只有如此,才不僅有利于充分捍衛消費者權益,而且能夠有效提高制假販假的違法成本,充分發揮法律懲戒的“以儆效尤”作用,有效遏制諸如無效驅蚊產品這類假冒偽劣的泛濫。(若夷)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驅蚊 產品 消費者 新型 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