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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漢民: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加強土壤污染治理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綜合國力不斷壯大,隨之而來對于資源的需求也日益擴大和迫切,期間屢屢出現了為謀取更多利益而不惜以破壞環境為代價的事件,不僅嚴重破壞了土壤的生態平衡,還導致了由土壤污染而引發的農產品安全問題和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加強對土壤的保護和治理已成為我國實現綠色生態高質量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
今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要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強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有效防范風險,讓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如何落實習總書記的要求,積極推動綠色發展,筆者以為,應進一步加強對污染地塊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力度,有針對性地規范污染地塊治理。
建議成立跨部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綜合委員會。2017年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在草案中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其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針對多部門管理的特點,建議成立跨部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綜合委員會,提前開始進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制定,并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管控、修復效果評估等活動進行統一規劃和管控。
盡快制訂行業基礎技術規范、定額和評價標準。針對土壤修復行業內尚未形成系統化標準規范體系的現狀,建議各省市根據土壤修復行業運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盡快制訂基礎性的技術規范、收費定額和行業評價標準,以便相關部門在進行項目招投標、日常實施監管時有據可依,杜絕資質等級不夠或者靠投機取巧鉆法律空子的企業進入,并改善之前項目驗收隨意性較大的情況。
相關職能部門還應加大監管力度。首先,從源頭抓起,嚴控企業審批標準。對于企業申請核準企業生產經營范圍前必須按照環保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進行評估,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絕形成污染后再治理,從而達到從源頭控制的目的。其次,對于隨意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態污染的企業應加大監管力度,責令停產整頓,以杜絕污染源。
加大重大項目科技攻關,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生態環境課題研究給予政府扶持。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與科學技術不斷進步的情況下,土壤污染問題應與高科技手段相結合,提升土壤污染的治理水平和修復能力。
建立場地修復環境監理機制。目前場地修復的環境監理一般由環境監理公司和部分科研院所擔任。而對于監理過程卻沒有統一的規范和標準。因此,建立和完善場地修復環境監理機制,使監理公司合法合規合格上崗已迫在眉睫。建議,一是主管部門在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技術審核時,既要對審核工作質量提出要求,也要根據項目審核難度對第三方機構提出審核時間的要求。二是制定相關法規,細化場地信息保密的管理要求,使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能夠依法給投標單位提供充分的污染數據,從而降低整個修復施工項目的合同風險。
加強行業培訓,提高各類從業人員專業水平。隨著污染場地治理工作的推進,優質的檢測、評估和修復施工等從業單位數量漸漸不能滿足市場需求,急需補充一批理論扎實、技術過硬的新鮮血液。建議在加強對相關從業單位和人員的培養之外,在土壤修復行業各主管部門和建筑施工企業內各類專業人員的日常培訓及持證培訓中,增加一部分土壤修復的內容,在相關行業人員范圍內加強對土壤修復的認識和責任感,以便這些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就能對土壤防治的預防和修復更加重視。
(作者系全國政協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協副主席)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土壤污染 修復 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