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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多手段公布 社會信用體系待健全
嚴格執行護航誠信
近期,全國各地法院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發力,持續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懲戒。有的失信人上不了高鐵,有的失信人拒絕執行法院判決而被拘留,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有的失信人因為要辦理事務而選擇履行義務,還有的人是在看到法院工作人員“動真格”之后而履行義務。
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從2013年10月至今年6月30日,全國法院累計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123萬例。共限制1222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458萬人次購買動車、高鐵票。
但是,依然有人在法院工作人員登門強制執行時抗拒執行,甚至有的人用被稱為“教科書”式行為拒絕執行。隱藏、轉移財產,拒接電話,拒絕見面,各種方式,花樣百出,讓人啼笑皆非。
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效果。石新中在分析其中原因時指出,首先是目前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還不夠。一般失信被執行人仍然可以乘坐動車普通座位,可以乘坐汽車,可以自行駕車等,對其日常出行的影響有限。其次,失信被執行人有其他辦法可以規避聯合懲戒。如可以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證購買高鐵座位、去銀行貸款或讓其他人代其擔任公司高管職位等。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雖然有專門性司法解釋,明確了公開失信被執行人的具體情形、程序以及信用懲戒措施等,但是相關規定仍然比較籠統,有待進一步細化。法院與其他部門的聯動配合力度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廖懷學說。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做了修改,對原有制度作了更加細致的規定,為實際操作過程提供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例如,增加被執行人具有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等行為的將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的內容。同時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對于那些故意違反司法秩序的失信被執行人,即使其履行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之后,仍然要把其失信信息保存二年或二年以上。這是基于這類失信被執行人藐視司法權威,造成了更壞的社會影響,因此,應對其施加更嚴厲的信用懲戒。”石新中表示。
治標同時更要治本
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正在不斷地滾動展示。失信被執行人數、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的人次也在不斷地更新中,查詢是否被失信懲戒的渠道十分通暢。
孟祥透露,全國280萬失信被執行人迫于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義務。
這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實行以來取得的可喜的成績。關于未來針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建設,孟祥表示,今年加入失信懲戒的部門已擴大到60個,多部委形成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的工作制度。
廖懷學則呼吁加強執行法院與其他部門單位的聯動配合,切實實現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達到互聯互通,破除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納入其他部門單位的日常行政政務管理系統。
同時也應該看到,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里有超過1100萬例,自動履行義務的還偏低。窺一斑而知全豹,中國的誠信建設依然任重道遠。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做法只是督促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約的機制。因此,從社會信用體系的運行來看,這種對失信人的懲戒措施仍然是‘治標’的方法。”石新中說。
誠信建設要做的不僅僅是司法上,其“治本”還是要在中國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讓全社會崇尚誠信。廖懷學認為,要做到標本兼治,就需要讓全社會尊重司法權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形成文明、公正、誠信的社會氛圍。
石新中建議,中國未來信用體系構建,應該從三個方面同時推進,第一,制定《信用法》,對信用信息的公開、傳遞、應用等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第二,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市場,鼓勵全社會包括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在內的社會主體更多應用信用產品;第三,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信用獎懲機制。
當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已頒布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系列指導性文件,對信用體系建設已有了頂層制度設計。社會各界也已逐步形成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共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
孟祥在采訪中表示,要完善和健全中國的社會信用體系還有很多路要走,在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項行動中構建起的信用懲戒體系,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新的起點,未來將不斷完善現有的體制和機制,為人民群眾的社會生活保駕護航。
“中國誠信建設仍是一項長期工程,需要全社會共治。法律調整社會成員的外部關系,而道德則支配人們的內心生活和動機。”廖懷學說。他建議,未來除了完善法律制度,促使義務主體依法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更重要的是加強誠信道德建設。
“只要全社會各方對此形成共識,并為此貢獻各自的心力,中華民族就一定能夠實現從傳統農業社會到現代開放社會、信息社會的成功轉型,重塑社會成員誠實守信的風尚。”石新中對記者表示。
張一琪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多手段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