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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在廣東被控大慶搶劫 申訴7年后獲88萬元賠償
身在廣東被控大慶搶劫 男子申訴7年后獲賠償
同案獄友稱“認錯了人”,原審法院僅以口頭指認作為定罪依據;10年后張軍獲88萬余元國家賠償
已經獲得國家賠償的張軍與父親張福在廣東的住處。受訪者供圖
“你和我犯的是一件事兒啊,我怎么沒見過你?”分監室的時候,同監室的獄友見到張軍(化名)的判決書后,嚇了一跳。
2008年10月,黑龍江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認定28歲的張軍參與了大慶的兩起針對單身女性的搶劫,判處其搶劫罪和搶奪罪,有期徒刑20年。
事后的證據證明,這是一起烏龍案件,源于同案犯“認錯了人”。
張軍常年在廣州打工,從未去過大慶,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僅以同案犯的指認作為定罪依據。同案犯稱指認時的光線太暗,電腦成像也不清晰,就憑大概印象指認了張軍,導致他入獄。
張軍的父親張福(化名)和幾名工友,因為出具張軍的“不在場”證明,被原審法院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08年入罪后,張軍堅持申訴,終于在服刑7年10個月之后,走出了監獄。
2017年5月,大慶中院將案件發回大慶龍鳳法院再審。法院判決張軍無罪,同時也宣告其父親和工友無罪。2018年7月16日,張軍獲得了88萬余元的國家賠償。
經歷了一場近10年的“無妄之災”,獲得國家賠償的張軍希望自己的生活能盡快步入正軌。
身在廣東被控大慶搶劫 獲刑20年
生于1980年的張軍來自四川,16歲起開始在廣東一帶打工。2002年,20歲出頭的張軍因參與搶劫,被深圳龍崗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005年刑滿釋放后在廣東親戚開的制衣廠工作。
2008年,他因為涉嫌參與2006年黑龍江大慶市的一起搶劫案被廣東警方刑事拘留,隨后被移送到大慶公安分局,并被批準逮捕。
判決書顯示,張軍于2006年6月28日14時許,伙同夏中任、李海林、高興國(均已判刑)預謀搶劫從銀行取錢出來的單身女子,強行將其女式皮包搶走,包內56900元被四人揮霍。3天后的6月25日9時許,幾人再次預謀搶劫,受害人掙脫之后,夏中任一直在逃,李海林和高興國被捕歸案。
李、高兩人向警方供述稱,參與搶劫的還有夏中任的一名獄友,根據李海林和高興國的口供,搶劫時夏中任帶來了一個人,南方口音,身材165到170之間,夏中任親口告訴他倆,這個人是自己以前的獄友。
警方根據篩查,發現2002年前后,張軍曾經與夏中任一起在深圳服過刑。張軍告訴記者,2002年,他曾因為參與搶劫,在廣東深圳被判刑,在監獄服刑時認識了同監獄的東北人夏中任。“我刑滿出獄后,就再也沒和他聯絡過,”張軍說,“我也聽說夏中任他并沒悔改,和監獄里另一個獄友一起,出去后又犯了案。”
警方將張軍列入了2006年大慶搶劫案的通緝名單。
一直生活在廣東的張軍對此并不知情,直到2008年夏天:“我當時在廣東白云那邊辦事,我女朋友要來找我,我就在白云找了家賓館,一進去就被扣住了,然后我才知道我被通緝了,”張軍說,隨后他被送至大慶接受審理。
2008年,大慶市龍鳳區法院對案件一審宣判,法院以搶劫罪、搶奪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張軍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但其實我根本沒去過大慶,也沒有參與過搶劫。”昨天下午,張軍向記者表示。
在受審前,經過兩次指認,李海林與高興國均表示張軍是與他們一同參與搶劫的人。由于當時夏中任在逃,法院以此認定張軍參與了搶劫。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廣東 大慶搶劫 88萬元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