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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和科技企業再獲稅收優惠“紅包”
擴大優惠范圍,鼓勵研發投入——
小微和科技企業再獲稅收優惠“紅包”
本報記者 曾金華
7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兩個文件,分別明確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兩部門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介紹,中小企業占全部企業總數的90%以上,而小微企業是中小企業的主要組成部分。鼓勵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對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成為國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產生了積極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我國自2010年1月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后5次上調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上限,由3萬元逐步提高至50萬元。
“兩部門此次將適用于小微企業所得減半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由原來的年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的上限調整為100萬元的上限,力度非常大,意味著有更多的小微企業從2018年開始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稅率為10%。”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教授李旭紅說。
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兩部門就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政策進行了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按照現行規定,企業超過5年的虧損無法結轉彌補。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等政策,將加大企業的所得稅扣除金額,5年的虧損彌補時間限制可能使相關企業的虧損無法得到足額扣除。
“新政策考慮到科技企業的生命周期特點,鼓勵其可持續性加大投入研發,即使前期由于研發支出的擴大發生了虧損,由于結轉虧損的期限長達10年,該項成本未來依然有可能稅前扣除。”李旭紅解釋,根據新政策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生虧損的次年開始連續10年,即使獲得了利潤也不需全額征稅,僅需就扣減虧損后所產生的正的所得額部分繳稅,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可持續經營。
“兩項稅收優惠政策利好小微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對于促進我國的就業、經濟發展和科技研發,具有重要意義。”李旭紅表示。
曾金華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稅收 優惠“紅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