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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假藥”?
小宋打開微信朋友圈,隨著拇指向上滑動,各種代購產品令人應接不暇。代購進口食品、母嬰產品的微商越來越多,但是,小宋發現,朋友圈居然也有代購藥品的,眼藥水、止疼藥……品種越來越豐富。小宋和從事代購的朋友聊天時得知,進口藥品居然也有很大的市場,是他們微商的主要業務內容之一;但是另一位朋友提醒小宋,代購藥品進行銷售可能涉嫌銷售假藥。
在國外正規藥店購買的產品,為什么會是“假藥”呢?
對于假藥,一般認為只有不符合藥品生產標準、藥效不合格的藥品才是假藥。其實不然。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為假藥;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也要按假藥論處:第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第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第三,變質的;第四,被污染的;第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第六,所標明的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對于進口藥品,《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準進口,并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醫療單位臨床急需或者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藥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進口藥品,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注冊。國外企業生產的藥品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企業生產的藥品取得《醫藥產品注冊證》后,方可進口。”“醫療機構因臨床急需進口少量藥品的,應當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口。進口的藥品應當在指定醫療機構內用于特定醫療目的。”
有人提出疑問,國外已經批準上市的藥品其藥效及安全性均可信任,為了提升藥品可及性,為何我們不能代購銷售呢?這是因為國家放開對藥物的管制,會帶來諸多隱患。比如,待上市的藥品沒有明確的準入標準,也未經過針對中國人群的適應證、禁忌證、科學劑量和不良反應等嚴格的臨床試驗,嚴重威脅國人健康;此外,在利益的驅使下,“海淘藥”市場極有可能出現魚龍混雜的情況。
對此,上世紀著名的“反應停”事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在“反應停”事件中,歐洲國家幾乎全部受到波及,而美國因其嚴格的藥品審評審批體系,沒有通過“反應停”這一藥品在美國上市的請求,從而使美國民眾得以幸免。
藥品直接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其質量容不得半點馬虎。因此,藥品必須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準進口,并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作者單位:中國藥科大學)
編輯:趙彥
關鍵詞:假藥 藥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