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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三審:擬規范搭售商品等不合理做法
中新網北京6月19日電 (記者 蔣濤 梁曉輝)電子商務法草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該草案第三次提請審議。對于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押金退還、格式合同等存在的不合理做法,草案作出有針對性的規范。
在目前實踐中,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務信息存在誤導的情況,搭售商品、押金退還、格式合同等存在許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此,草案三審稿作出有針對性的規范。
草案增加規定: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四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有建議稱,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中明確不包括個人轉讓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經營活動;另有建議稱,將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涵蓋在內。
由此,草案修改為: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草案增加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同時,增加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有建議稱,應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對此,三審稿作出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二是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針對電子商務平臺對平臺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不及時采取措施,以及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平臺對消費者的責任,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權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三審稿對生產經營者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交易活動作出必要規范。草案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為經營者之間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提供信息發布、交易撮合、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同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草案還增加規定: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 三審 搭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