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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10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中新網6月5日電 最高法5日公布了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10起典型案例,案例中的被執行人分獲8個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5日上午,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舉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在會上公布了10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李某與曹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曹某某賠償李某因提供勞務而遭受人身損害賠償的各項費用共計2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曹某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李某于2014年3月向正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曹某某與李某達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曹某某先后共計履行了10萬元后,尚余10余萬元一直未履行。
法院執行過程中查明,正安縣城建設工程指揮部于2013年7月拆遷被執行人曹某某的房屋433.50㎡,門面101.64㎡,拆遷返還住房4套、門面3間。2014年5月28日法院查封了曹某某安置房一套。為逃避債務履行,曹某某與賈某某于2014年8月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所有返還房產均歸賈某某所有。2014年12月曹某某、賈某某與向某某夫婦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將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0.50萬元轉讓給向某某。其后,曹某某繼續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且下落不明,致使該判決長期得不到執行。
正安縣法院遂將曹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正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被執行人曹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正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當天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被執行人的前妻賈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主動到法院交納了欠款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7年8月8日正安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協議離婚的方法,將其名下全部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并私自將法院查封的房產予以出售,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同時促使被執行人的前妻主動幫助被執行人全部履行債務,有效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
案例二:施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某某系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昌緣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昌緣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因工地需搭建大棚種植,昌緣合作社和趙某簽訂了瓜菜大棚施工合同。后在結算工程款的過程中雙方產生糾紛。趙某將昌緣合作社起訴至法院,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下稱昌江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昌民初字第268號民事判決,判令昌緣合作社支付趙某工程款10035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昌緣合作社上訴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民三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昌緣合作社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趙某向昌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據查,在大棚建成后,昌緣合作社曾向昌江縣農業局申報農業大棚補貼,并從昌江縣財政領取大棚補貼款3226800元,具有履行能力。昌江法院立案執行后,向昌緣合作社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昌緣合作社仍拒不履行義務,且拒絕申報財產。執行法院遂依法查封昌緣合作社位于昌江縣海尾鎮雙塘村的270畝土地經營權及地上的瓜菜大棚及相關設施。施某某擅自決定將已查封的上述土地及設施予以處置,部分出租給他人種植,部分大棚用于自己種植,所得租金及種植收益拒絕上繳法院。針對昌緣合作社及施某某的以上拒執行為,昌江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對施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拘留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
執行法院遂將施某某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昌江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施某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昌緣合作社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拒絕申報財產,以各種手段逃避執行,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遭受較大損失,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本案屬于單位犯罪,被告人施某某為單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于單位實施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對施某某定罪并判處實刑,符合法律規定,體現了對拒執罪的嚴厲打擊,對于在單位犯罪中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也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某某 判決 執行 法院 拒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