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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仕燦:學深悟透用好法治反腐利器
作者:梅仕燦
3月20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了監察法,開啟了反腐敗工作法治化的新征程。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學深悟透用好監察法這一法治反腐利器,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推動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
學深法律條文,深刻認識實施監察法的基本要義。“法者,治之端也。”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也是履行監察職能的基本遵循,必須逐章逐條逐句認真學習,做到學深學透、熟知精通,從中深刻認識國家制定實施監察法的基本要義。監察法是反腐敗歷史經驗的總結。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監察法總結傳承反腐敗成功經驗,體現了監察立法的初心,也凸顯了我們黨堅定不移懲治腐敗的決心。監察法是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固化。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改革試點為監察立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理性實踐,形成的經驗和智慧以法律形式固化下來,筑牢了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法治根基。監察法是公權力監督利器。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對6類對象進行監察,涵蓋了我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構筑了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為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提供了法治保障。
悟透法治精神,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監察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通篇貫穿法治反腐精神,必須堅決貫徹這一新變化新要求,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要旗幟鮮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依法反腐敗的根本保證,依法反腐敗是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式。必須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持黨的全方位、全過程領導,從初核、立案到采取留置措施、提出處置意見和審查意見等,嚴格按照規定向黨委報告,確保監察工作始終在黨的堅強領導下進行。要促進紀法貫通和法法銜接。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本質上是一致的,要強化法治反腐理念,完善配套法規制度,堅持依紀依法懲治腐敗。既要做到紀在法前、紀嚴于法,用好“四種形態”,教育挽救干部,又要與法律懲處貫通,使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的黨員干部承擔應有的法律后果,讓反腐敗斗爭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要凝聚法治反腐合力。健全完善黨領導反腐敗的工作機制、決策機制和具體舉措,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會商、重要工作定期調度、反腐敗重大輿情協同應對等機制,特別是發揮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優化資源配置,發揮職能優勢,增強法治框架下的反腐敗工作合力。
用好法定職能,推動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監察法是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基礎性法律,必須堅持依法履職,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監察職責。要把準職責定位。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必須履行好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雙重職責,把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這“兩把尺子”用好,既協助黨委以嚴明的紀律管黨治黨,又用法律管住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使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互銜接、優勢互補。要履行監察職能。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委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特別是規定了留置措施,解決了長期困擾我們的反腐敗法治難題。要嚴格按照監察法要求,全要素試用監察措施,全面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特別是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為開展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從嚴把關留置審批,確保反腐敗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良性運行。要自覺接受監督。要接受外部監督,在對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的基礎上,及時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要堅持刀刃向內,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對執紀違紀、執法違法的堅決查處,對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堅決防止“燈下黑”,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梅仕燦)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法治 反腐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