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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釋放監察法的法治和制度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日前正式公布實施。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和必然要求。全省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監察法的重大意義,為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提供堅實有力的法治和制度保障。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制定監察法則是其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黨中央對國家監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均對此提出明確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多次專題研究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國家監察相關立法問題,確定了制定監察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明確了國家監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時間表、路線圖。縱觀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議通過的全過程,相關部門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認真回應社會關切,廣泛凝聚各方共識,既總結吸納了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治國理政的新思想新實踐,又充分體現了新時代新形勢下黨心所向民心所向,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該法共9章69條,明確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等重要原則和方針;明確了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高質量法律。監察法中關于“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等新定性,及以“留置”取代“兩規”等新舉措,需要我們特別是各級監察機關精準把握,積極宣傳,更好傳達和落實其立法主旨和法律精神,推動其有效實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釋放監察法的強大治理效能,為新形勢下的反腐敗斗爭提供堅實有力的法治和制度保障,關鍵是將其落實好、實施好。制定監察法,目的是落實黨中央關于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通過制度設計補上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體現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探索出一條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凈化的有效路徑。全省各級黨委和監察機關要增強貫徹落實監察法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充分運用好、履行好監察法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優勢互補,建立內部運轉機制,實現法紀協調銜接,使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不斷鞏固。各級監察機關同時也要重視自身建設,自覺依法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不斷強化自我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使監察法成為反腐敗的法治和制度力量,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今年2月1日,廣東省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僅用了72天就完成了省、市、縣三級監察委的組建,使我們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工作方面邁出關鍵一步。前不久召開的全省傳達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電視電話大會,省委部署的5項抓好貫徹落實工作任務,其中之一就是要扎實抓好監察法的貫徹實施,繼續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高效順暢的監察工作運行機制。全省各級黨委和監察機關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將實施監察法同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結合起來,在前一階段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工作的基礎上,馳而不息,繼續改革,接續奮斗,切切實實堅持反腐敗工作的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奪取反腐敗斗爭的壓倒性勝利。
法乃國之重器。監察法的實施,充分體現了以良法促善治的現代治理理念。全省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宣傳好、實施好監察法,用好這件新時代反腐敗斗爭的“利器”,以法治之偉力和不懈的努力,為實現“四個走在全國前列”提供風清氣正的政治環境和社會環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監察 國家 制度 法治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