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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協制定協商民主工作辦法
河北省政協制定協商民主工作辦法
開展“制度建設年”活動
人民政協報記者 高新國
3月22日,河北省政協十二屆三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政協河北省委員會協商民主工作辦法(試行)》,這一旨在提高協商活動科學性和實效性的工作辦法,為省政協協商民主活動開展,提供了明確的操作依據和工作遵循,將進一步提高協商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為進一步推動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十二屆河北省政協開展“制度建設年”活動,對主席會議工作規則、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專門委員會通則等進行了修訂,并針對加強政協協商民主建設專門制定了《政協河北省委員會協商民主工作辦法(試行)》。《辦法》包括建立完善的選題機制、科學制定年度協商計劃、搞好協商議題調研論證、精心組織協商會議、抓好協商成果報送反饋與轉化等5個部分,16項具體要求。
《辦法》強調議題征集要體現廣泛性。在省政協研究室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篩選部分議題的基礎上,以省政協辦公廳名義,向省政協各專委會和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各市政協和省政協常委征集年度協商議題。對征集到的議題梳理歸納后,征求省政協各專委會、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再提交秘書長會議研究形成正式建議,報秘書長、副主席、主席審定。《辦法》要求,根據協商議題確定協商形式,制定協商計劃,明確牽頭領導、責任部門、協商形式、工作要求等,并將協商計劃以省政協黨組名義報送省委,印發省政協常委會議。具體牽頭部門,與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對接,針對議題擬定具體實施方案。
《辦法》強調可操作性,對調研論證、協商會議和成果轉化提出明確要求,使協商過程環環相扣,緊密銜接。在調研隊伍組建上,要求堅持以委員為主體,突出專業性,兼顧代表性,注重吸收省有關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等政協參加單位和市縣政協協同調研,邀請有關黨政部門、科研單位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學者參與。在深入基層一線調研的基礎上,組織好協商會議,不僅要提前5個工作日向參會人員發出正式通知,還要在會議前2個工作日將會議材料發至與會人員。協商會議議程要有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情況、與會人員發言、互動交流、省政協領導總結講話等環節。會后,要及時歸納整理協商成果,形成具有建設性的對策建議,以建議案或協商專報、協商會議紀要等形式,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及有關部門,并及時向協商活動參與人員反饋協商成果轉化落實情況,同時做好宣傳工作,擴大協商成果社會影響力。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協商 政協 工作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