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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入最高法報告,這兩起“小案”其實不“小”
“電梯內勸阻吸煙案”和“朱振彪追趕交通肇事逃逸者案”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代表了中國審判機關法治理念的升級:不僅關注“大案”,也在意一起判決可能影響社會風氣的“小案”,用足了司法判決正風俗、定人心的杠桿作用。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在報告的附件中提到了兩件民事案子——“醫生電梯內勸阻吸煙案”和“朱振彪追趕交通肇事逃逸者案”。
最高法的報告提到這兩起“小案”,別有深意,體現了最高審判機關對于那些直接影響社會風氣、萬眾關注的個案的重視。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也認為,司法裁判還承擔著社會效果和價值導向的功能,“法院要考慮裁判會對社會產生什么樣的示范效應”。
司法判決不僅是調整案件當事人的利益,它還可能在全社會范圍內樹立新的規范、新的是非對錯標準。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可能以相關司法判決作為標尺,來評估自己行為風險和利益得失。所以,一個司法判決的社會效益,不僅限于案件本身,還意味著司法機關決定要確立什么樣的是非觀,社會成員將遵循什么樣的是非觀。
以“醫生電梯內勸阻吸煙案”來說,醫生正常勸阻老人不要在公共場合吸煙,老人意外病發身亡,一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定醫生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然而,輿論認為判決損害了社會應有的規則意識,終審判決做了及時糾正,讓公眾吃了一顆定心丸。
的確,如果見義勇為、正常勸阻不要在公共場所抽煙,這樣的行為最終在法律上得到了負面評價,甚至讓當事人付出真金白銀,那就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或者形成了社會冷漠氛圍,無人敢挺身而出;或者會讓公眾形成對于違法者、違規者姑息遷就的消極心態,甚至會讓一些違法者、違規者有恃無恐。
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對于公平的最樸素的定義,就是“每個人得到自己應該得到的東西”。社會輿論中樸素的正義觀,是法理的源泉之一,司法專業主義應該發揮司法判決定分止爭的作用,引導社會積極向善,給善良者以力量,給勇敢者以保障,在具體司法個案中給出明確的是非觀。
“勸阻吸煙案”和“朱振彪案”這兩起案件的判決,及時回應了民間的焦慮,糾正了之前司法實踐中的某種苗頭——“誰慘誰有理”“死了人總有人賠償”,這種傾向極易讓法律變成了“和稀泥”,讓司法公信蒙塵。
或許,這兩起案件在很多人眼中都屬于社會性的“小案”,但其被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也代表了中國審判機關法治理念的升級:不僅關注“大案”,更認識到那些情節不大,但影響范圍不小,甚至一起判決可能影響社會風氣的“小案”,用足了司法判決正風俗、定人心的杠桿作用。就此而言,這兩起“小案”價值并不小。
□沈彬(媒體人)
編輯:曾珂
關鍵詞:最高法報告 這兩起“小案”其實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