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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 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一)準確理解和把握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建議》提出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在國家權力結構中設置監察機關,是從我國歷史傳統和現實國情出發加強對公權力監督的重大改革創新,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實現黨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監察委員會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其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其職能權限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明顯不同。同時,監察委員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既要加強日常監督、查清職務違法犯罪事實,進行相應處置,還要開展嚴肅的思想政治工作,進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紀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準確理解和把握監察委員會的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和職能職責。《建議》提出在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這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基本構成要素。依據憲法規定和改革實踐,正在制定的監察法將要對國家、省、市、縣設立監察委員會作出具體規定。國家一級監察委員會名稱前冠以“國家”,體現由行政監察“小監察”變為國家監察“大監察”,表明了最高一級國家機構的地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名稱采用行政區劃+“監察委員會”的表述方式。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和委員由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是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主要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主要權限包括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
(三)準確理解和把握監察委員會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建議》提出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對這兩條應當統一起來理解、貫通起來把握。一方面,為保證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在領導體制上與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高度一致。監察委員會在行使權限時,重要事項需由同級黨委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要對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另一方面,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就必然要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中,試點地區創造出許多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會實現對監察委員會監督的好形式好方法。
(四)準確理解和把握監察委員會與其他機關的配合制約關系。《建議》提出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審判機關指的是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指的是各級人民檢察院;執法部門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等。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行使調查權限,是依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無權干涉。同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權。目前在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機關不僅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關系,同執法部門也形成互相配合、制約的工作聯系。審計部門發現領導干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要按規定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紀檢監察機關提出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請求后,公安機關與相關部門要對適用對象、種類、期限、程序等進行嚴格審核并批準;在對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中,由安監、質檢、食藥監等部門同監察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實地調查取證,共同研究分析事故的性質和責任,確定責任追究的范圍和形式。監察委員會成立后,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退回監察機關進行補充調查,必要時還可自行補充偵查。在憲法中對這種關系作出明確規定,是將客觀存在的工作關系制度化法律化,可確保監察權依法正確行使,并受到嚴格監督。
三、 以憲法為遵循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建議》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把握了憲法修改的科學規律,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完全順黨心合民意。我們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認真學習領會、堅決貫徹落實《建議》精神,為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順利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起草監察法做好相關準備,為憲法順利實施、監委依法履職打下堅實基礎。一是認真學習修改憲法《建議》,深刻領會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戰略謀劃和決策部署,切實統一思想和行動,樹立憲法意識、增強憲法自信,提高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意識和能力。二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目前擴大試點工作有序推進基礎上,繼續在依法履職、紀法貫通、法法銜接、行使職權和完善配套法規制度上下功夫,把制度優勢轉化成治理效能。三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四是強化自我監督,加強紀檢監察機關黨建工作,堅持集體決策,細化工作流程,嚴格審批權限,規范內控程序,自覺主動接受黨內監督和社會監督,對執紀違紀、執法違法的堅決查處,對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編輯:曾珂
關鍵詞: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 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