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治理模式不是簡單的非此即彼
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作用是基礎性的。在40年改革開放的進程中,中國人民選擇了適合自己國情的法治道路,在不改變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實行法治,為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提供了保障。
但是由于改革開放初期學習了大量西方法治理論,在進行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也有一些學者對法治產生片面化理解。有人將西方的形式法治作為法治建設的樣板,對中國法治模式進行誤讀,沒有考慮中國的現實國情。還有人漠視其他規范的作用,如道德、紀律等,對國家治理的理解出現一定程度的僵化,導致人們在規則與政治、規則與生活、規則與文化等多種關系上產生矛盾與模糊認識。比如,有學者用西方法治觀念,將中國傳統治理方式貼上所謂“人治”標簽,將兩者對立起來并評判優劣。在這一思維下,舉凡社會出現某種問題,就要求立一部新法,或者強調增強司法功能,以便實現“法治”基本作用的“全覆蓋”。如果主張法律之外的道德治理、政策治理乃至發揮公權力能動性的裁量治理,就會被理解為法治的對立面,遭到警惕與質疑。
實際上,對于人與法關系的討論,西方傳統法治理論與實踐也不是簡單的非此即彼。西方古典治理理論中也存在“賢人政治”與“規則之治”的不同取向,比如柏拉圖對良治的探索就體現了這兩方面,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概念亦未完全排除人的正當作用。且不說一個國家、一個地方的發展離不開人的積極作為,就是單純在法治實踐領域,西方國家也做不到讓法律規則絕對“完備”,實踐中還需要法官的司法裁量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裁量治理體現了在尊重法律原則的前提下發揮個人主動性的制度理性。法官造法及法院制定公共政策等現象,與傳統形式法治之間也有差距。應該說,那種嚴格得有些僵化的形式法治,只是一種理論假設。這種法權哲學與治理理論體現的是自由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服務于資本最大自由與公權力最小作用的一種理想,資本對權力的實際支配則隱藏于形式法治之后。
隨著19世紀以來世界發生一系列深刻變化以及資本主義自身的發展,國家職能日益復雜,市場的局限凸顯,法治也不能只停留在形式化假設,治理體系的復雜性引起了包括西方在內的政治家和學術界的重視。當代西方國家對形式法治的局限性已有一定的認知,學者們對行政機關的規制治理、裁量治理及引入公眾參與的協商民主治理又有了新的認識。尤其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家間競爭與合作都在加強,國家、政府以及政府首腦在發展決策與秩序維護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固守形式法治模式已不合時宜。
在我國,黨的十九大描繪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目標。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必然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強國。我國哲學社會科學也日益自信起來,在法治方面對依法治國的法理內涵與制度功能的理解更加深刻,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一項新的現代化被正式提出。在治理現代化的語境下,法治與法律規范應當合理兼容并引導其他治理方式與規范,不宜僵化堅持非此即彼的二分法,而應增強國家治理體系的整體性與內在協調性。
我國的國家治理現代化不可能是對西方法治的簡單尾隨和模仿,必然有自身的法治理想圖景。我國的法治道路可以借鑒古今中外的有益經驗,但必須立足于我國當前的國情與實踐。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作為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和政治過程最鮮明的特征、最顯著的優勢,必須始終予以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性質,依法治國的基本方式,這三方面都需要在國家制度上作出總體安排和頂層設計,通過一系列相應體制機制來運行和保證,在一定制度框架和規則范圍內貫徹和實施。同時,堅持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規范權力運行,以良法促發展、保善治。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國際上,在推進發展合作如“一帶一路”建設與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過程中,促進法律機制創新。這些治理設想超出以往形式法治所預設的民族國家語境,體現了我國的文明厚度、治理傳統、實踐品格及世界眼光。
在新時代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我們應有更加寬廣的理論視野和抱負,走出僵化形式法治思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使中國法治真正具有中國特色、中國自信和世界影響。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法治 治理 形式 國家 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