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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驅動的瘋狂“外掛”:層層分包后下線仍能獲利
一名軟件工程師告訴北青報記者,外掛軟件的制作成本極低:“一方面,外掛軟件只需要最基本的編程技術便可以制作出來,有些人通過自學就可以掌握相關的技術,門檻很低。另一方面,只需要有電腦就可以完成一個軟件,其出售給玩家的電子復制過程幾乎毫無成本,相比玩家給出的錢,其硬件成本也可謂微乎其微。”
在另一起案件中,陳偉與只有職高文化的肖海濤合作,由肖海濤制作了一款針對當時大熱的網絡游戲《征途2》的外掛軟件,并給這款外掛軟件取名為“推土機”。
利用這款外掛軟件,玩家可以獲得自動操作的功能,從而明顯強于其他玩家。肖海濤開發出“推土機”后,由陳偉負責在網絡上對外出售這款軟件,兩人對銷售所得按約分成。
至2014年6月案發,半年多的時間里,陳偉已通過支付寶轉給肖海濤超過180萬元。
層層分包之后
下線仍能獲利
北青報記者發現,在多起關于網絡游戲外掛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建立了復雜的銷售網絡。
外掛的制作者往往并不負責銷售,而是發展下線,下線銷售者還會發展自己的下線,但地位越低的下線,其獲得的利潤越低,地位最高的銷售者則坐擁暴利。
今年9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理了楊長春、王壘等人非法經營罪一案,此案中的被告人達11人。
判決書顯示,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王壘通過一名網友獲取了網絡游戲《地下城與勇士》的外掛程序,并通過收取“版權費”及使用費的形式,向楊長春等人非法出售該游戲外掛程序計1000余個,非法經營額計200余萬元,非法獲利計100萬元。
作為下線的楊長春又將約799個外掛程序轉賣給陸維鋒、王傳珠、徐輝等人,非法經營額超過425萬元,非法獲利超200萬元。
更低一層級的王傳珠則將從楊長春處獲得的123個外掛程序轉賣給徐輝等人,非法經營額超69萬元,非法獲利超5萬元。再低一層的下線徐輝將從楊長春、王傳珠等人處獲取的88個外掛程序轉賣給程芝健等人,非法獲利2萬余元。
位于轉包末梢的程芝健仍然有利可圖,他把從徐輝等人處獲取的62個外掛程序,非法出售后獲利16000余元。
本案的判決書中坦言,雖然相比7個G大小的游戲軟件,外掛軟件的大小僅有1M左右,但多名被告人非法經營非法出版物,擾亂市場秩序,分別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或“情節嚴重”的標準,構成非法經營罪。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楊長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其余被告人也都獲得了相應的刑罰。
招攬境外人士
參與制作銷售
相關判決書顯示,一些用外掛軟件牟利的犯罪分子為了規避法律打擊,利用電子產品可以輕松跨越國境的特點,招收境外人士參與犯罪。
2013年底,時為吉林省圖們市質量監督局稽查分局工作人員的劉勇和咸某合謀,搭上當時由韓國引進的知名網絡游戲《劍靈》的風,制作并出售《劍靈》游戲的外掛軟件獲取暴利。
劉勇在法庭上供稱,咸某告訴他國外有人能做游戲外掛,覺得確實有利可圖,就找人來做銷售。
法院審理后確認,咸某找到了朝鮮人金某,由金某制作出一款針對《劍靈》的游戲外掛,命名為“ufo”,并安排崔某負責與金某聯系該游戲外掛的技術維護等事項。
劉勇則找來了一位名叫橋上的日本人,安排其通過QQ在網上以招收代理的方式銷售該游戲外掛,其中周卡每張銷售價格為25元,月卡每張銷售價格為100元。
劉勇后來供述稱,之所以找到橋上負責銷售,是因為知道銷售外掛軟件違法,認為“找外國人安全一些”。
借助外掛銷售,劉勇在2013年11月到2014年5月期間,累計收入141萬余元,并向咸某支付了68萬元。
最終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劉勇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一位曾經使用過外掛的網絡游戲玩家告訴北青報記者,玩家之所以使用外掛,一方面是因為玩游戲“圖個樂子”,希望能夠獲得戰勝其他玩家的快感。另一方面是因為一些有錢的玩家會投入大量的金錢來獲得更好的能力,對于錢不多的玩家來說,購買外掛是一種更加省錢又便捷的方式。
這位玩家表示,隨著這些年網絡游戲管理越來越嚴格,使用外掛的風險變得越來越大,“以前投入了很多錢的一個賬號因為被發現使用外掛而被封號了。”
文/本報記者 屈暢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瘋狂“外掛” 層層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