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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須少些噱頭
一年一度的“雙11”購物狂歡節已落下帷幕,全網總成交額創造了2539.7億元的新紀錄。分期、“花唄”、“白條”、閃付、“紅包”……各式各樣的網絡金融手段在今年的“雙11”期間大顯神通,令人印象深刻。
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迅猛發展,離不開電子支付、網絡銀行、互聯網保險等金融科技對金融服務效率的提升。金融科技已成為百姓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應用。
隨著金融科技與社會生活的深度融合,一些對消費者“不友好”的現象也隨之出現。如何讓金融科技手段在越來越豐富的同時也能對消費者更加貼心,這一問題值得關注。
“生態閉環”實為數字壁壘
“鼓勵金”“代金券”“現金紅包”“隨機減免消費金額”……今年8月初,支付寶和微信支付兩大支付平臺相繼推出“無現金周”和“無現金日”活動,使用該支付平臺進行支付的消費者將有機會獲得各種形式的優惠和減免。然而該活動由于涉嫌干擾人民幣流通,被相關部門要求“尊重消費者支付手段的選擇權。”
“這種行為實際上還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恒豐銀行研究院研究員唐麗華認為,“為應對短時巨量支付交易建立起來的設備設施僅供短期使用,使用效率很低。”
同樣飽受爭議的還有盒馬鮮生。顧客在盒馬鮮生中進行購物時,需要先下載“盒馬”APP;在購物結算時也只能使用支付寶進行支付。由于支付寶為實名制綁定,一些外國人因為無法擁有賬戶而影響到消費;一些老年人也因為不會使用支付寶而不得不將現金交給有支付寶賬戶的顧客請其代為支付。
“一些金融科技公司通過自建場景、自建金融生態等方式,打造所謂‘閉環’和‘生態圈’,以形成各自所謂的‘核心競爭力’,但實際上是構建了數據壁壘。這種無序競爭的結果將是對用戶行為數據和金融數據的過度挖掘。”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表示。
國家正在通過立法等形式對電子支付市場進行規范。審議中的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遵守國家規定,告知用戶電子支付服務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相關風險和收費標準等事項,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優惠券暗藏消費陷阱
今年“雙11”和往年相比更加熱鬧:定金膨脹翻倍、店鋪直降優惠、跨店鋪滿減優惠、群戰隊瓜分紅包、點亮火炬得紅包……各大電商平臺的優惠活動在獲取規則、使用范圍、限制條件等各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廣大消費者為獲取最大程度優惠須著實費上一番腦筋。
層層的復雜優惠規則下,不少消費者一不留神就吃了“啞巴虧”。原以為可合并訂單使用的打折券,實際上卻只針對指定商品優惠;花9.9元購買的“滿499減200”優惠券在使用時被告知只支持“同色同款式”;按照“30天保價”條款申請降價差額款,卻發現“限時促銷”商品不在保價范圍內……
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這些復雜優惠規則的設置,實際上變相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當前不少企業在應用金融科技的過程中沒有做到以用戶為中心。”唐麗華說,“商家應當誠意地讓利于客戶,否則將造成客戶購物樂趣的喪失,失去了活動開展的意義。”
此前有媒體曝出,“雙11”購物狂歡節期間一條以低成本囤積優惠券和貨品,再以高價出售給消費者的黑色產業鏈正在形成。在這條黑色產業鏈中,專門收集電話卡號并用于注冊電商平臺賬號的卡商、專業制作搶貨軟件的黑客、人工搶貨搶券的“擼客”、收購貨物和優惠券的“收貨商”等環節彼此配合緊密,以此賺取高額差價。
“除了監管部門,平臺商對于黑色流量同樣有監管的義務。”董希淼認為,“放任這些黑色流量是以損害消費者利益為代價的,長此以往不僅對電商平臺的信譽和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甚至會打擊消費者對電子購物的信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金融 支付 科技 消費者